2017年

9月1日

查看其他日期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09-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601 证券简称:再升科技 公告编号:临2017-098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网站上披露了《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94),就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承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工作做了说明。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兴业证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签订了《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保荐机构兴业证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签订了《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同时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造纸工业研究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纸研院”)及保荐机构兴业证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签订了《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宣汉正原微玻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宣汉正原”)及保荐机构兴业证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签订了《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上述《三方监管协议》和《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注:上述募集资金余额未包含公司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10,000万元。

一、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重庆纸研院、宣汉正原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2、兴业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兴业证券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重庆纸研院、宣汉正原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兴业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兴业证券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3、公司授权兴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江南、魏振禄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兴业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兴业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伍仟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兴业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兴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兴业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三方监管协议》和《四方监管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三方监管协议》和《四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7、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兴业证券出具对账单或者向兴业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兴业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兴业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三方监管协议》或《四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兴业证券发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监管协议》的,发现公司、重庆纸研院或宣汉正原、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四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三方监管协议》自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兴业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四方监管协议》自公司、重庆纸研院或宣汉正原、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兴业证券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备查文件

1、《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3、《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4、《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