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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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相关诉讼的裁定结果公告

2017-09-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冠福股份 编号:2017-090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相关诉讼的裁定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被告”)近日收到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泉州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编号:(2016)闽05民初157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将该等诉讼有关情况及裁定结果公告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发集团”)因成都梦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名为“成都明发商务城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梦谷”)的股权转让事项产生纠纷,2011年10月8日,厦门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厦门仲裁”)受理了明发集团提出的关于成都梦谷股权转让纠纷的仲裁申请,并于2012年3月31日对该股权转让纠纷作出仲裁裁决(厦仲裁字[2012]第0096号)。公司因对仲裁裁决内容存在异议,于2012年4月11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厦门中院”)提出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起诉,厦门中院经审理后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裁定,驳回了公司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明发集团依据厦门仲裁作出的厦仲裁字[2012]第0096号仲裁裁决,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该仲裁裁决。因公司原持有的成都梦谷100%股权已转让给案外第三人上海智造空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造空间”)且已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该等被执行标的(即成都梦谷的100%股权)在明发集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时并非公司财产,故公司无法履行该仲裁裁决,公司遂向成都中院申请对该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成都中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了公司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公司因不服成都中院作出的上述裁定,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川高院”)申请复议,四川高院经审理后亦裁定驳回了公司的复议申请。2015年2月10日,明发集团根据四川高院作出的复议裁定结果,向成都中院申请恢复执行厦门仲裁作出的厦仲裁字[2012]第0096号仲裁裁决。成都中院于2015年4月3日将成都梦谷的100%股权强制划转至明发集团名下,成都梦谷于2015年6月3日取得新营业执照,且成都中院已将公司经仲裁裁决确定应付的违约金、仲裁阶段的相关律师费及仲裁费合计13,417,506.70元人民币划转至明发集团账户。至此,厦门仲裁作出的厦仲裁字[2012]第0096号仲裁裁决已执行完毕。

公司与明发集团的股权转让纠纷,分别于2011年11月11日、2011年12月22日、2012年4月10日、2012年4月13日、2012年7月30日、2013年7月30日、2013年9月23日、2013年11月12日、2013年11月27日、2013年12月5日、2014年6月23日、2014年7月9日、2015年3月11日、2015年3月14日、2015年10月27日、2016年5月3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因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申请仲裁情况的公告》(编号:2011-051)、《关于成都明发商务城建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后续事项的公告》(编号:2011-058)、《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因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仲裁结果的公告》(编号:2012-010)、《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因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仲裁申请撤销裁决受理的公告》(编号:2012-011)、《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因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公告》(编号:2012-035)、《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因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裁定结果公告》(编号:2013-053)、《关于公司参加相关行政诉讼的公告》(编号:2013-074)、《关于公司参加相关行政诉讼的裁定结果公告》(编号:2013-091)、《关于参加相关行政诉讼的进展公告》(编号:2013-095)、《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因股权转让纠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裁定结果的公告》(编号:2013-098)、《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因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判决结果公告》(编号:2014-052)、《关于公司参加相关行政诉讼的终审裁定结果公告》(编号:2014-056)、《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进展公告》(编号:2015-008)、《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进展公告》(编号:2015-011)、《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申请仲裁情况的公告》(编号:2015-093)、《关于收到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仲裁撤案决定书的公告》(编号:2016-053)。

二、明发集团此次诉讼的诉讼请求

基于上述股权转让纠纷,明发集团认为其造成的实际损失已远超厦门仲裁裁定公司向其支付的违约金,遂将公司与上海智造空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于2016年9月18日向泉州中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决被告(即公司与上海智造空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即明发集团)经济损失26,842,732.09元;

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三、明发集团此次诉讼的裁定结果

泉州中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明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裁定结果未影响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

六、备查文件

1、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编号:(2016)闽05民初1571号]。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七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