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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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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7-09-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北特科技  股票代码:603009  公告编号:2017-044

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17年9月6日10点整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举行。会议通知于2017年8月26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由董事长靳坤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5人,实际出席董事5人,公司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了《关于执行新会计准则的议案》。

财政部于2017年4月28日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要求自 2017 年5月28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2017年5月10日,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要求自2017年6月12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根据财政部2017年新颁布或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公司于上述新颁布或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的施行日开始执行该准则。

表决结果:5名赞成,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0名弃权,0名反对。

特此公告

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九月七日

证券代码:603009 证券简称:北特科技 公告编号:2017-045

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概述

财政部于2017年4月28日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要求自2017年5月28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2017年5月10日,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要求自2017年6月12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根据财政部2017年新颁布或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上述新颁布或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的施行日开始执行该准则。

2017年9月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执行新会计准则的议案》,同意本公司严格依据财政部规定,于新颁布或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施行日开始正式执行该准则。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执行新会计准则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执行新会计准则对公司的影响

1、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号)的要求,公司将在利润表中分别列示持续经营损益和终止经营损益。公司本报告期无终止经营损益。本次调整不涉及对财务报表的比较数据进行追溯调整,对公司损益、总资产、净资产不产生影响。

2、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的要求,公司将修改财务报表列报,与日常活动有关的政府补助,从利润表“营业外收入”项目调整为利润表“其他收益”项目列报,该变更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除上述事项外,其他由于新准则的实施而进行的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财务报 表项目及金额产生影响,也无需进行追溯调整。

三、董事会关于执行新会计准则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公司按照财政部2017年新颁布或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的相应调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影响公司当年净利润及所有者权益,也不涉及以往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因此,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按照财政部2017年新颁布或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执行。

四、监事会关于执行新会计准则的意见

本次调整是根据财政部2017年新颁布或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执行财政部2017年新颁布或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能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按照财政部2017年新颁布或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执行。

五、独立董事对执行新会计准则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颁布或修订的新企业会计准则而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能够准确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九月七日

证券代码:603009 证券简称:北特科技 公告编号:2017-046

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公司正在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股票已于2017年8月17日停牌,详情请见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2017年8月17日的《重大事项停牌公告》、8月24日的《重大事项停牌公告》、2017年8月31日《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

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2017年9月7日起继续停牌。公司前期筹划重大事项停牌时间计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时间,即公司股票自2017年8月17日起连续停牌不超过一个月。

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组织相关中介机构开展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等各项工作。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每5个交易日公告事项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九月七日

证券代码:603009 证券简称:北特科技 公告编号:2017-47

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年9月7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嘉定区叶城路1128号(嘉定工业区 近永盛路) 上海中青旅东方国际酒店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靳晓堂先生主持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5人,出席4人,董事陶万垠先生因为工作原因未能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潘亚威先生因为工作原因未能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3、 3、 董事会秘书徐鸿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调整公司组织构架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2、议案3应以特别决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中议案2、议案3同意票数162,786,62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份数量的99.9998 %,超过2/3。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律师:姚培琪、汪靖卓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公司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

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