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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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7-09-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005 股票简称:*ST重钢 公告编号:2017-087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

监事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于2017年9月5日收到谢传新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函,谢传新先生因工作变动,申请辞去公司监事职务。谢传新先生确认,于本公告日期,概无与董事会及监事会存在任何意见分歧,亦无有关辞任的其它事宜须提请股东注意。

谢传新先生的辞职未导致公司监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人数,因此其辞职自2017年9月5日送达公司时生效,公司将尽快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增补监事。

公司对谢传新先生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诚挚的感谢。 特此公告。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7年9月7日

证券代码:601005 股票简称:*ST重钢 公告编号:2017-088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

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撤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53,796,068.37元

因本案撤诉,对公司利润无影响。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原告:辽宁青花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辽宁青花”) ,住所地辽宁省大石桥市青花管理区

被告: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江南镇

被告: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优钢销售分公司

被告: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冷轧薄板厂

被告: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

被告: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销售分公司

被告: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销售分公司

被告: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销售分公司

被告: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销售分公司

被告: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销售分公司

被告: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销售分公司

被告: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兰州销售分公司

被告: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上述被告中,截止目前,除了本公司和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其他主体均不存在。〕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诉讼请求:

1、被告立即给付原告镁砖价款共计53,796,068.37元。

2、被告给付原告拖欠价款期间的利息并负担诉讼费。

二、关于此案的情况说明

辽宁青花与本公司分别于2012年12月25日、2013年6月24日,2014年1月1日及2015年1月1日签订了共计四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均约定辽宁青花按本公司提供的砖型及图纸要求为本公司加工制作镁砖。

三、诉讼判决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辽0882民初2167号之三、(2016)辽0882民初2168号之三、(2016)辽0882民初2169号之三、(2016)辽0882民初2307号之三,知悉裁定如下:

1、准许原告辽宁青花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原告承担。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案撤诉,对公司利润无影响。

五、备查文件: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辽0882民初2167号之三、(2016)辽0882民初2168号之三、(2016)辽0882民初2169号之三、(2016)辽0882民初2307号之三。

特此公告 。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7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