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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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9-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深振业A 股票代码:000006 公告编号:2017-036

债券代码:112238 债券简称:15振业债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9月 6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9月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9月5日15:00至2017年9月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南路2014号振业大厦B座12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赵宏伟董事长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3人,代表股份463,581,95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4.339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461,965,45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4.219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1,616,49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1197%。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1人,代表股份4,583,77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39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967,27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219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1,616,49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1197%。

3、公司董事曲咏海、监事张磊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余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参与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2,784,0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79%;反对79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2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85,8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5929%;反对79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407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二)《关于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2,781,0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72%;反对80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2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82,8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5275%;反对80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47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三)《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中期票据相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2,781,0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72%;反对80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2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82,8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5275%;反对80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47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以上议案内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17年第二次定期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见2017年8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罗新律师、李鹏律师出席了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审议事项、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七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