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公司完成工商变更
并取得新营业执照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711 证券简称:京蓝科技 公告编号:2017-145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公司完成工商变更
并取得新营业执照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正在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拟收购天津市北方创业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园林”)90.11%的股权,北方园林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标的资产公司。2017年7月28日,根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签订的《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北方创业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内容,北方园林已办理完成第一次需转让的64.94%的股份变更登记工作。2017年9月13日,北方园林完成了公司名称及公司性质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由天津市东丽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核准颁发的营业执照。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具体内容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6127388X5
名称: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高新技术产业区华明大道20号
法定代表人:高学刚
注册资本:壹亿零玖拾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二00四年五月十九日
营业期限:2004年05月19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园林绿化工程;土木工程;苗木的培育、栽植和销售(种子除外);保洁环卫;绿化养管及技术咨询。(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件,在有效期内经营,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办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特此公告。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0711 证券简称:京蓝科技 公告编号:2017-146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
决议公告(现场结合通讯)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知于2017年9月8日以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17年9月13日16:0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应到董事7名,实到董事7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由杨仁贵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
同意公司及下属公司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园林”)分别在中国民生银行北京西坝河支行、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安支行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专项账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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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意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北京西坝河支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上市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北方园林与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安支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0711 证券简称:京蓝科技公告编号:2017-147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上市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于2017年9月13日签署了《上市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 甲方: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 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三)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
公司募集资金的开立和存储情况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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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市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支付收购天津市北方创业园林股份有限公司90.11%股权之现金对价、支付本次交易中介费用、昌吉州呼图县呼图壁河核心区暨如意园建设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1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为避免疑问,乙方仅履行本协议项下明确约定的职责和义务,乙方不对专户的资金使用和划付进行监管。
(十)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由于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尽其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任何一方应提交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2018年12月31日)后失效,督导期内甲方不得销户。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情形,或经协议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协议可提前终止。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及天津市北方创业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与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安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于2017年9月13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 甲方(一):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天津市北方创业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一)、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二) 乙方: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安支行
(三)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
公司募集资金的开立和存储情况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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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主体甲方(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收购天津市北方创业园林股份有限公司90.11%股份以及由甲方(二)承接的本次募投项目专项支出,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六)甲方(二)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为避免疑问,乙方仅履行本协议项下明确约定的职责和义务,乙方不对专户的资金使用和划付进行监管。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2018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