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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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部分
股票收益权转让回购及股票质押的补充公告

2017-09-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813 证券简称:路畅科技 公告编号:2017-059

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部分

股票收益权转让回购及股票质押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路畅科技”)于近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郭秀梅女士的通知,获悉郭秀梅、河南龙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成集团”)就其收益权转让回购及股票质押事宜与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证券”)签署了补充协议。郭秀梅收益权转让回购及股票质押事宜已于2017年6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合并披露了《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部分股票收益权转让回购及股票质押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17-047)。现对郭秀梅、龙成集团与山西证券之间签订的补充协议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龙成集团与山西证券针对已签署的编号为“DX-山证-郑州锐创-005-01号”的《山西证券-河南龙成集团有限公司股票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签订了补充合同《山西证券-河南龙成集团有限公司股票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补充合同》(合同编号:DX-山证-郑州锐创-005-01号补01),对原合同第四条“股票收益权回购”进行了修改,主要修改如下:

1、回购期限

(1)甲方(龙成集团)应于转让日起满54个月之日(即2021年12月26日)支付回购款本金人民币1亿元及相应利息,并于其后连续5个月的每月26日(遇节假日顺延)支付回购款本金人民币1亿元及相应利息。上述每次支付的回购本金人民币1亿元统称分步回购款本金,相应的支付日统称分步回购日;

(2)甲方(龙成集团)应于转让日起满60个月之日(“回购日”),从乙方(山西证券)处回购在本合同项下转让的剩余全部股票收益权;

(3)如出现本合同约定的提前回购情形时,乙方(山西证券)有权要求甲方(龙成集团)提前回购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标的股票收益权,此时本合同的回购日调整为乙方(山西证券)发出书面回购通知所载明的日期。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郭秀梅与山西证券针对已签署的编号为“DX-山证-郑州锐创-005-03号”的《股票质押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签署了补充合同《股票质押合同补充合同》(合同编号:DX-山证-郑州锐创-005-03号-补01),对原合同第5.2条补充修改如下:自标的股票办妥质押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转让日起满54个月之日期间,在出质股票总市值〉转让价款及当期债务人应付其他款项×140%时,出质人(郭秀梅)有权向质权人(山西证券)申请解除部分已出质股票的质押登记,但应以已出质股票质押登记部分解除后出质股票总市值≥转让价款及当期债务人应付其他款项×140%为限。债权人应在收到债务人的书面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配合出质人解除部分出质股票质押登记。主合同项下转让日起满54个月之日至出质人担保期限结束期间, 若出质股票总市值〉剩余转让价款及当期债务人应付其他款项×140%时,出质人无权向质权人申请解除部分已出质股票的质押登记。

三、郭秀梅与山西证券针对已签署的编号为“DX-山证-郑州锐创-005-04号”的《山西证券-郭秀梅可交换股票换股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签订了补充协议《山西证券-郭秀梅可交换股票换股协议补充协议》(协议编号:DX-山证-郑州锐创-005-04-补01号),补充修改如下:

将原协议第一条的名称由“换股期限”修改为“换股期限及换股条件”,并在原有内容基础上补充增加如下内容:

乙方(山西证券)同意在原协议约定的换股期限内,当龙成集团出现违约(包括但不限于未按照约定足额支付任一期回购款及相关利息)情况时,乙方(山西证券)应当于上述违约触发日起每10个自然日向龙成集团及甲方(郭秀梅)等相关方发出书面催收通知,连续3次催收龙成集团或担保人未履约的,乙方(山西证券)应通过提起司法诉讼等方式进行资产保全。在资产保全前,乙方(山西证券)不可行使原协议约定的换股事项。

四、 关于本次股票收益权转让、回购及换股、质押后续事项,公司将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 备查文件

1、 《山西证券-河南龙成集团有限公司股票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补充合同》;

2、 《郭秀梅股票质押合同补充合同》;

3、 《山西证券-郭秀梅可交换股票换股协议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