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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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份转让事项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
暨相关各方出具《承诺函》的公告

2017-09-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83 证券简称:博信股份 公告编号:2017-040

广东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份转让事项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

暨相关各方出具《承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前海烜卓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称“烜卓发展”)、股东朱凤廉女士于2017年7月12日与苏州晟隽营销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苏州晟隽”)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烜卓发展、朱凤廉分别将其持有的博信股份34,700,094股股份、30,600,000股股份转让给苏州晟隽。如本次股份转让实施完成,前海发展、朱凤廉女士将不再持有公司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苏州晟隽营销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罗静女士。

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发布了《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2017-032号),披露了本次股份转让的相关情况,并于2017年7月18日披露了苏州晟隽出具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烜卓发展、朱凤廉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17年9月14日,公司收到相关股东通知,上述股份转让事项已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同日,公司收到相关各方出具的《承诺函》,对本次股份转让合规性确认申请事项追加承诺,《承诺函》内容如下:

“出让方:深圳前海烜卓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朱凤廉

受让方:苏州晟隽营销管理有限公司

出让方、受让方(以下并称申请人)已充分知悉并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业务规则等文件关于股份协议转让的有关规定。申请人确认并承诺:

1、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股份转让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合规。

2、申请人已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于2017年7月13日依法合规地就本次股份转让履行了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

3、申请人保证本次拟转让股份不存在尚未了结的司法、仲裁程序、其他争议或者被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的情形。

4、申请人保证本次股份转让不存在法律障碍,或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时相关障碍能够消除。

5、申请人保证本次股份转让不构成短线交易。

6、申请人保证本次股份转让不违背双方作出的承诺。

7、申请人保证自本次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至今,本次拟转让的股份不存在不得转让的情形,且出让方不存在《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交所业务规则等文件规定的不得减持相关股份的情形。

8、申请人承诺,自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6个月内,双方均不减持所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份。

9、申请人承诺,双方如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持股主体,在转让之后解除同一实际控制关系的,双方将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并在解除同一实际控制关系之后的6个月内,仍共同遵守双方存在同一实际控制关系时所应遵守的股份减持相关规定。

10、申请人承诺,在本次股份转让后减持股份的,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交所业务规则等文件当前及今后作出的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包括股份减持相关政策解答口径等文件明确的要求。

11、申请人承诺,双方提交的股份转让申请经上交所受理后,至本次股份转让过户完成之前,相关协议、批复或者其他申请材料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申请人在本承诺函中确认、承诺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双方将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及时通知上交所终止办理,并自本次提交申请日30日后方可再次提交股份转让申请。

12、申请人承诺,如提交的股份转让申请材料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不合法合规等情形,或者任何一方未能遵守上述承诺的,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并自愿接受上交所对其采取的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股份转让事项尚未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股份转让尚未完成,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次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办理完成后,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广东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