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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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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2017-09-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969 证券简称:安泰科技 公告编号:2017-037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公告中含义如下:

安泰科技、公司、本公司: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化工院:宁波市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公司二级下属子公司)

远东集团:宁波远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金象赛瑞: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华鲁恒升: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一、诉讼涉及的基本情况

经2015年8月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公司、安泰创业投资(深圳)有限公司(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本公司相关业务单元骨干团队、远东集团与宁波化工院骨干团队四方共同出资设立安泰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本公司直接并间接持有其60%股份),并收购宁波化工院(安泰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持有其99.9808%股份)。相关内容可详见公司于2015年8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投资成立安泰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暨收购宁波市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公告》。

宁波化工院于近日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员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一份和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件,根据开庭《传票》的内容,将于2017年10月17日开庭审理。具体情况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一: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林

第一被告:尹明大

第二被告: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怀春

第三被告:宁波市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革松

第四被告:宁波远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红艺

2、诉讼内容

原告金象赛瑞以享有加压气相淬冷法三聚氰胺生产技术的商业秘密的身份,诉讼第一被告将原告的商业秘密披露给第二、第三、第四被告,并经第二被告委托,由第三、第四被告基于本案技术具体设计了有关三聚氰胺的工艺及其设备图纸及其技术资料,并应用与第二被告的10万吨三聚氰胺项目。原告认为上述四被告非法获取、披露并使用原告商业私密,构成了对原告商业秘密的严重侵犯。

3、诉讼请求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如下:

(1)确认四被告侵害原告商业秘密,即确认四被告非法获取、披露、使用原告商业秘密。

(2)请求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具体包括: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非法获得的原告商业秘密;判令第二被告立即停止利用涉案商业秘密生产、销售三聚氰胺产品,立即销毁授权的三聚氰胺的生产和实验设备;判令四被告立即销毁其掌握的载有原告商业秘密的图纸、技术文档(含电子版本)。

(3)判令四被告向原告支付侵权赔偿金人民币9800万元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支出,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判令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三、本次公告前公司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本诉讼中,公司二级下属子公司宁波化工院为第三被告,但所涉诉事项属公司对其收购之股权交割前的历史事项。根据公司同宁波化工院股权转让方(本案第四被告)签署的《关于宁波市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中的相关约定,若导致对宁波化工院或安泰科技造成相关不利影响的,转让方将承担相关责任。

同时,公司将依法积极应诉,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案号(2017)川01民初2948号;

2、民事起诉状。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