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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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宁波炬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增持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之
定期报告持续督导意见(2017年半年报)

2017-09-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联储证券”)作为宁波炬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炬泰”、“收购人”)增持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龙”、“上市公司”)股份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意见。

一、宁波炬泰增持新华龙股份概述

本次增持前,宁波炬泰直接持有新华龙149,686,054股,占新华龙总股本29.98%。

2017年5月11日,宁波炬泰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新华龙股份合计89,200股,占新华龙总股本的0.0178%。

本次增持后,宁波炬泰直接持有新华龙149,775,254股,占新华龙总股本的30%。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2014年修订)》等法规要求,宁波炬泰聘请联储证券作为财务顾问,联储证券出具了《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锦州新龙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作为宁波炬泰增持新华龙股份之财务顾问,联储证券在新华龙公告收购报告书至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二、增持股份过户情况

本次收购为宁波炬泰在二级市场增持新华龙的股份,增持行为已完成,收购人、上市公司已根据相关规定就本次收购进行了信息披露。

三、规范运作情况

新华龙作为上市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已建立了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持续督导期内,宁波炬泰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依法行使对新华龙的股东权利;未发现新华龙及宁波炬泰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

四、承诺的履行情况

宁波炬泰就本次收购出具了《宁波炬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本次收购目的及未来十二个月增持或处置股份计划的声明》,根据该声明,在本次收购完成后,宁波炬泰在未来12个月内不会转让本次增持的新华龙股份;此外,宁波炬泰拟自2017年5月10日起的未来六个月内以自身名义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新华龙股票,拟累计增持股份的数量不低于新华龙已发行总股份的1%,增持后比例不超过新华龙总股本的32%,新华龙如因已披露的股权激励事项导致新华龙总股本增加,宁波炬泰也将保证增持后持股比例不超过新华龙总股本的32%。

本持续督导期内,宁波炬泰增持新华龙股份,增持后宁波炬泰持有新华龙股份168,407,687股,占新华龙已发行总股本的31%。

此外,宁波炬泰就本次收购出具了《宁波炬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保持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宁波炬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避免与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宁波炬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规范与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函》等承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未发生违背承诺情况。

综上,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宁波炬泰未发生违背承诺情况。

五、收购人后续计划落实情况

根据收购人出具的《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截至收购报告书出具日,收购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相关后续计划,因此不存在实施效果与此前披露内容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不存在相关盈利预测或者管理层预计达到的目标。

六、收购中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履行情况

经核查,本次收购中,收购人无其他约定义务,因此收购人不存在未履行其他约定义务的情况。

财务顾问主办人:

陈岗 金涛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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