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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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转让所持新疆旭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股权事项资产评估结果
在湖北省国资委完成备案的公告

2017-09-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2017-080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转让所持新疆旭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股权事项资产评估结果

在湖北省国资委完成备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以公开挂牌方式转让所持有的参股公司新疆旭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日环保”)700万股权(占其评估基准日总股本10.77%)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委托北京亚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拟转让旭日环保700万股权(占其评估基准日总股本10.77%)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9月12日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转让所持新疆旭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78)、《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所持有的700万股(10.77%股权)所涉及的新疆旭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北京亚超评报字【2017】第A099号)。

2017年9月14日,公司收到了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湖北省国资”)出具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备案编号:2017-034),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在湖北省国资完成备案,备案结果与评估结论一致。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相关程序,全力做好相关工作,并根据后续进展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2017-081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年9月15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武汉市东湖开发区佳园路1号东湖高新大楼五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召集,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杨涛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决议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3人,独立董事黄智先生、独立董事舒春萍女士、董事彭晓璐先生、董事周俊先生、董事李醒群先生因公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全资子公司拟对外投资设立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议案1内容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136,041,357股,对议案1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文华、朱国锋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