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分公司收到闲置土地认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069证券简称:海汽集团编号:2017-030
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分公司收到闲置土地认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7年9月14日,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琼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琼海分公司”)收到琼海市国土资源局《闲置土地认定书》(闲置认字〔2017〕25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闲置土地认定书》的有关内容
琼海分公司于2003年3月19日取得位于琼海市嘉积镇银海路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为56196平方米(折合84.3亩),土地证号为海国用(2003)第0424号,土地用途为商住用地。
琼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5月10日向琼海分公司下达了《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认为该宗土地存在闲置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情形,并根据调查结果及《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海南省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规定》等有关规定,于2017年9月11日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造成该宗土地闲置的原因为企业原因,将采取无偿收回方式进行处置。
二、该宗土地的具体情况
1. 2003年3月19日,琼海分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琼海市嘉积镇银海路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56196.0平方米(约84.29亩),地块号为1-(1)-981-1-1,规划用途为商住用地。土地证使用权证号为:海国用[2003]第0424号,土地使用年限70年(自2003年3月26日起至2073年03月15日止)。取得土地后完成了琼海客货运输中心车站主体建设,建筑面积14840平方米。
2.2008年4月21日、2008年6月6日琼海分公司与海南高速公路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高速公路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琼海分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和地上附属物投入,高速公路房地产公司以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资金投入合作开发该项目,项目由高速公路房地产公司承接开发,所形成建筑物按照双方实际投入资产价值所占比例分配;并约定琼海分公司按比例应得的房屋委托高速公路房地产公司销售,销售价款为3600万元。同时约定项目及其用地所有权益及风险责任全部转归高速公路房地产公司实际享有和承担。项目工程设计、招标、施工建设、验收、销售等工作由高速公路房地产公司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程序以琼海分公司的名义进行,琼海分公司不参与项目的运作过程、也不承担运作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及产生的问题乃至法律纠纷的解决和后果责任。
高速公路房地产公司于2008年11月向琼海分公司支付销售价款3600万元。2009年,高速公路房地产公司因项目开发需要,将原琼海客货运输中心车站面积14840平方米地上主体建筑拆除。
3.为明晰国有资产权属关系,经海南省国资委批复同意,琼海分公司与高速公路房地产公司于2012年12月13日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琼海分公司将上述共同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转让给高速公路房地产公司,转让价款(含地上建筑物及其地上附着物的应补偿价值)合计为人民币 4,068 万元;并将高速公路房地产公司已支付的3,600万元的项目销售款及土地使用税等已支付的费用468万元,共计4,068万元视为已支付的转让款。同时约定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过户过程中,除企业所得税外,其他涉及到政府主管部门及其指定的机构应收取的各种税费,均由高速公路房地产公司承担。
目前该宗土地转让手续尚在办理中。琼海分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将宗地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及其相关资料移交给高速公路房地产公司。
三、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以上事项及琼海分公司与高速公路房地产公司签订的相关合同,琼海分公司已取得全部应得的项目收益,根据双方所签《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合同》补充协议约定“项目及其用地所有权益及风险责任全部转归高速公路房地产公司实际享有和承担”。因此,若琼海市国土资源局无偿收回该宗土地使用权,所造成损失应由高速公路房地产公司承担,预计不会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公司将积极与当地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保持有效沟通,配合高速公路房地产公司采取应对措施,切实维护股东合法权益。并对该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