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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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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高管减持公司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2017-09-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07 证券简称:涪陵榨菜 公告编号:2017-051

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高管减持公司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公司副总经理贺云川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涪陵榨菜”)副总经理贺云川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668,992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2114%),计划于2017年10月16日至2018年4月15日期间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40万股,拟减持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0507%,占其所持涪陵榨菜股份的23.9666%,拟减持股份未超过其所持涪陵榨菜股份总数的25%。

一、股东基本情况

(一)股东名称

贺云川。

(二)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贺云川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668,992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2114%。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

1、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2、减持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含该等股份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而相应增加的股份);

3、减持数量及比例:拟减持4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0507%;

4、减持方式:集中竞价方式;

5、减持期间:2017年10月16日至2018年4月15日;

6、减持价格:视市场价格确定。

三、股东相关股份承诺履行情况

(一)贺云川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及上市时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本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其持有的本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上述锁定承诺届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本公司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二)贺云川先生在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时承诺:本人因本次交易而取得的涪陵榨菜股票,自该等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等股份,也不由涪陵榨菜收购该等股份。若政府监管机构要求调整锁定期的,则该等股份的锁定期应当相应依法或依照监管要求相应调整。

(三)2015年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基于对涪陵榨菜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为促进涪陵榨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和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2015年7月10日贺云川先生承诺:自承诺之日起未来6个月内,本公司股价低于15.19元/股时,计划通过二级市场、大宗交易或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等方式增持,且增持后未来6个月内不减持本公司股份。贺云川先生于2015年9月2日通过二级市场增持了公司股票1万股,完成了股票增持承诺。

截至本公告日,贺云川先生正常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

四、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

贺云川先生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

(二)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三)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贺云川先生将遵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备查文件

贺云川先生签署的《董监高及其配偶买卖公司股票报备情况表》。

特此公告

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9月16日

证券代码:002507 证券简称:涪陵榨菜 公告编号:2017-052

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审批和具体情况

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2016年10月2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2016年11月11日召开的201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于提高闲置自有资金投资银行低风险理财产品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固定收益型或保本浮动收益型的银行理财产品,并将投资总额度从原3亿元人民币提高到8亿元人民币以内,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期限为自获审议本议案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三年内有效,所购理财产品,单笔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具体内容详见2016年10月25日公司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的《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高闲置自有资金投资银行低风险理财产品额度的公告》)。

二、购买理财产品的主要情况

(一)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支行(以下称“浦发银行涪陵支行”)签订《利多多对公结构性存款产品合同(保证收益型)》,使用自有资金6,000万购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利多多对公结构性存款(6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1.产品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利多多对公结构性存款2017年JG1247期,产品代码1101179247;

2.产品投资标的: 主要投资于银行间市场央票、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短融、中期票据、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债券或票据回购等,同时银行通过主动性管理和运用结构简单、风险较低的相关金融工具来提高该产品的收益率;

3.产品类型:保本保证收益型;

4.预期年化收益率:4.35%;

5.产品期限:6个月;

6.认购期:2017年8月25日;

7.本金及理财收益支付:兑付日为产品到期日当天或在乙方行使提前终止权时的提前终止日当天,如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为非工作日,则兑付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8.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9.关联关系说明:公司与浦发银行涪陵支行无关联关系;

10.公司出资6,000万元购买浦发银行利多多对公结构性存款2017年JG1247期,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净资产的3.83%。

(二)公司于2017年9月12日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以下称“兴业银行重庆分行”)签订《兴业银行企业金融结构性存款协议(封闭式)》,使用自有资金5000万购买兴业银行对公结构性存款(6个月期),具体情况如下:

1.产品名称:结构性存款

2.收益计算:本结构性存款产品收益分为固定收益和浮动收益两部分,浮动收益与挂钩标的伦敦黄金市场之黄金定盘价格的波动变化情况挂钩。在本存款产品存续期间,若观察期内伦敦黄金市场之黄金定盘价格大于等于5000美元/盎司,则可获得固定收益与浮动收益年化利率4.52%;若观察期内伦敦黄金市场之黄金定盘价格大于等于50美元/盎司且小于5000美元/盎司,则可获得固定收益与浮动收益年化利率4.50%;若观察期内伦敦黄金市场之黄金定盘价格小于50美元/盎司,则可获得固定收益与浮动收益年化利率4.48%

3.产品类型:保本浮动收益型;

4.预期年化收益率:4.50%;

5.产品期限:6个月;

6.认购期:2017年9月12日;

7.本金及理财收益支付:产品到期日或乙方提前终止指定支付日由乙方一次性进行支付;

8.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9.关联关系说明:公司与兴业银行重庆分行无关联关系;

10.公司出资5000万元购买兴业银行对公结构性存款,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净资产的3.19%。

(三)公司于2017年9月15日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支行(以下称“浦发银行涪陵支行”)签订《利多多对公结构性存款产品合同(保证收益型)》,使用自有资金8,000万购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利多多对公结构性存款(6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1.产品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利多多对公结构性存款2017年JG1425期,产品代码1101179425;

2.产品投资标的: 主要投资于银行间市场央票、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短融、中期票据、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债券或票据回购等,同时银行通过主动性管理和运用结构简单、风险较低的相关金融工具来提高该产品的收益率;

3.产品类型:保本保证收益型;

4.预期年化收益率:4.45%;

5.产品期限:6个月;

6.认购期:2017年9月15日;

7.本金及理财收益支付:兑付日为产品到期日当天或在乙方行使提前终止权时的提前终止日当天,如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为非工作日,则兑付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8.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9.关联关系说明:公司与浦发银行涪陵支行无关联关系;

10.公司出资8,000万元购买浦发银行利多多对公结构性存款2017年JG1425期,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净资产的5.11%。

三、本次公告前十二个月内购买理财产品情况

本次公告前十二个月内购买理财产品情况,详见2016年10月25日、12月10日、2017年2月4日、2月21日、3月8日、4月28日、6月13日、7月18日、8月22日公司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的《关于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公告》)。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利用自有资金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尚有8.0亿元(含本次披露的所购理财产品)未到期,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净资产的51.07%。

四、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所购买理财产品投资均为保本型,风险较低,所使用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目前公司财务状况稳健,因此相应资金的使用不会影响公司日常业务开展,而有利于提高闲置资金的收益。

特此公告

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9月16日

证券代码:002507 证券简称:涪陵榨菜 公告编号:2017-053

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年产5万吨萝卜食品生产线建设

项目进区框架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协议属于框架协议,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予以确定,该补充协议或本协议的附件均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项下年产5万吨萝卜食品生产线建设项目预计投资总额约7.6亿元人民币,项目目前尚处于筹备阶段,短期内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

3、本协议项下年产5万吨萝卜食品生产线建设项目属重大投资项目,尚需报公司所在地政府(涪陵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一年内没有实质性进展(如未办理立项、土地、项目公司注册等),则本协议自动终止且协议签署双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4、本协议涉及的具体合作项目实施方案,以双方签订的具体项目协议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本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注意投资风险。

一、协议签署情况

1、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涪陵榨菜”或“乙方”)与锦州滨海新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滨海新区管委会”或“甲方”)于9月15日签署了《年产5万吨萝卜食品生产线建设项目进区框架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协议”或“本框架协议”),拟以自有资金约7.6亿元在辽宁省锦州滨海新区投资建设年产5万吨萝卜食品生产线建设项目。

2、本协议属于框架协议,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予以确定,该补充协议或本协议的附件均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作为双方合作的意向性表达,具体项目的实施,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履行各自相应的审批程序。

3.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签署投资框架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1、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于1992年3月经辽宁省政府批准设立。2009年9月,经国务院正式批准的《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规划》后作为重点发展区域上升为国家战略层面。2010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晋升为国家级开发区。2014年8月11日,经锦州市委批准整合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栖湾新区、建业经济区三区合并组建锦州滨海新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2、公司与滨海新区管委会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与滨海新区管委会未发生同类业务。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公司在取得相关审批手续的前提下,拟在锦州滨海新区娘娘宫镇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用自有资金投资建设年产5万吨萝卜食品生产线建设项目,项目计划总投资额7.6亿元人民币,总占地面积约300亩。该项目利用辽宁省优质丰富的资源,布局5万吨/年萝卜深加工项目,是公司实施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的重要一环,项目建成后,将进一步满足公司发展的需要。

本框架协议仅为双方进行深入合作的意向性文件,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未对以上项目有实质性投建行为。

(二)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为乙方有偿提供本协议项下项目建设用地约300亩(具体建设内容及数据以区发改、土地、规划、建设部门实际审批文件为准),甲方保证提供给乙方的土地在完成土地招、拍或挂手续后无任何法律纠纷和他项权利设定。

(2)甲方负责项目建设用地的征收工作,并委派专人负责协助乙方办理项目立项、建设规划、环评批复、用地许可、施工许可等手续,并确保乙方高效地实施项目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

(3)根据项目需求,在项目试生产前,甲方负责将道路、给水、排水、电力、供暖、供气、通讯设施配套至项目建设红线外市政规划线位。涉及到的相关配套费用按甲方所在地最优惠收费标准收取。

(4)甲方全力支持本协议项下项目落位,并将该项目列入锦州市、锦州滨海新区重点项目,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积极协助企业落实并力争享受中央、辽宁省给予的政策扶持,如国家、辽宁省、锦州市产业引导基金、低息贴息贷款等相关扶持政策。

2.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承诺按本协议所约定的项目规模进行投资建设和生产运营。甲方提供的项目建设用地,乙方应在确保完成国家规定的每亩投资强度基础上,有权根据市场行情对投资建设和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调整,并在计划调整前三个月向甲方主管部门报备。

(2)乙方投建的项目用地通过招拍挂程序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出让价格以通过招拍挂程序确认的土地价格为准,土地出让过程中发生的税费由乙方承担。

(3)乙方须在锦州滨海新区设立、注册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项目公司在甲方所在地开展建设及生产经营活动,其销售收入、利税全部纳入锦州滨海新区属地统计,项目公司同时承担本协议中乙方的权利义务。

(4)乙方承诺不得以股权转让或者其他形式变相转让本协议项下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乙方正常的股权变动不受限制。乙方若在用地范围内增加其他生产经营项目,须按照程序报批后方可进行建设。

四、对公司的影响

1、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本协议为框架协议,双方尚在推进具体合作事宜,其实施进度存在不确定性,项目目前尚处于筹备阶段,短期内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

2、对公司业务独立性的影响:

本协议的签署与履行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不构成影响。

五、风险提示

本协议为框架协议,双方尚在推进具体合作事宜,其实施进度存在不确定性,且本协议项下年产5万吨萝卜食品生产线建设项目属重大投资项目,尚需报公司所在地政府(涪陵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具体实施项目时,公司还需签署正式的投资协议。公司将根据后续投资规模及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萝卜食品生产线建设项目进区框架协议书》。

特此公告。

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