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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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期
公司债券2017年本息兑付及摘牌公告

2017-09-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900 股票简称:长江电力 公告编号:2017-039

债券代码:122000 债券简称:07长电债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期

公司债券2017年本息兑付及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 债券债权登记日:2017年9月20日

2、 债券付息兑付日:2017年9月25日

3、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7年9月21日

4、 债券摘牌日:2017年9月25日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期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7年9月25日开始支付2016年9月24至2017年9月23期间最后一个年度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为保证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及本期债券本金,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 债券名称: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期公司债券

2. 证券简称:07长电债

3.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代码:122000

4. 发行人: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5. 发行总额:人民币40亿元

6. 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本期公司债券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 [2007]305号核准公开发行

7.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8. 债券期限和利率:10年期,票面利率5.35%

9. 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07年10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0. 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2008年至2017年每年的9月24日(上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11. 兑付日:本期债券兑付日为2017年9月25日(本期债券到期日为9月24日,因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9月25日)

12. 信用级别:债项信用等级AAA,主体信用等级AAA

二、本次本息兑付方案

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5.35%,每手“07长电债”(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3.50元(含税),兑付本金为人民币1,000元。

三、兑付债权登记日及兑付日

1. 本年度计息期限:2016年9月24日至2017年9月23日,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2. 债权登记日:2017年9月20日

3. 停牌日:2017年9月21日

4. 付息兑付日:2017年9月25日

5. 摘牌日:2017年9月25日

四、兑付对象

本次兑付对象为截至2017年9月2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07长电债”持有人。

五、付息兑付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利息和本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和本金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兑付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和本金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1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本金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和本金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六、关于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企业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各付息网点未履行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等非居民企业投资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并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三)其他债券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投资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有关当事人

1. 发行人: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玉渊潭南路1号B座

法定代表人:卢纯

联系人:蔡伟伟

联系电话:0717-6767075

邮政编码:443002

2. 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02、03、04)、17A、18A、24A、25A、26A

联系人:李想、张丹蕊

联系电话:010-56839368、56839484

邮政编码:100032

3. 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