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16 证券简称:长青集团 公告编号:2017-091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参与度, 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表决情况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9月15日(星期五)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9月14日-2017年9月1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9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9月14日下午15:00至2017年9月1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7年9月8日(星期五)
3、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工业大道南42号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主持人:董事长何启强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65,034,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5799%。其中:
1、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65,034,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5799%。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会议的股东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0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何启强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子公司拟申请银行贷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5,034,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2. 《关于因实施2016年权益分派事宜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5,034,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属“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