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减资公告
证券代码:002131 证券简称:利欧股份 公告编号:2017-098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减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已于2017年8月3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定向回购上海智趣广告有限公司原股东2016年度应补偿股份的议案》。根据《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徐佳亮、徐晓峰、迹象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之业绩补偿协议》,徐佳亮和徐晓峰2016年应补偿股份数分别为12,716,841股和5,450,074股。公司拟定向回购徐佳亮、徐晓峰2016年度合计应补偿股份18,166,915股。经公司于2017年9月15日召开的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将以总价1.00元的价格定向回购徐佳亮、徐晓峰2016年度合计应补偿股份18,166,915股,并予以注销。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目前的5,607,625,387股减少至5,589,458,472股。
本次公司回购注销股票将涉及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注册资本从5,607,625,387元减少至5,589,458,47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本公司各债权人如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本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特此公告。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9月16日
证券代码:002131 证券简称:利欧股份 公告编号:2017-099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7年8月31日以公告形式发出通知,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17年9月15日下午15:00在浙江省温岭市城东街道万昌北路806号青商大厦27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9月14日-2017年9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9月15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9月14日下午15:00至2017年9月1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由副董事长王壮利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盛敏律师、张诚毅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89,167,79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8.3394%。其中,参加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84,900,17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8.263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人数为1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267,62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761%。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人数为2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388,45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1318%。
三、会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对全资子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88,785,2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9%;反对169,000股;弃权213,500股。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7,005,9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230%;反对169,000股;弃权213,500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定向回购智趣广告原股东2016年度应补偿股份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88,640,9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9%;反对526,80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6,861,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700%;反对526,800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88,897,4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0%;反对56,800股;弃权213,500股。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7,118,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416%;反对56,800股;弃权213,500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盛敏律师、张诚毅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认为:利欧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会议备查文件
1、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