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重大仲裁公告
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新日恒力 编号:临2017-073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重大仲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重大仲裁的基本情况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3日收到上海仲裁委员会(2017)沪仲案字第1825号仲裁通知书,申请人博雅干细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上海仲裁委员会受理。随该《仲裁通知书》一并送达的《仲裁申请书》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人:博雅干细胞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博雅干细胞)
被申请人: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申请人仲裁请求:
(一)裁决本公司偿还本金人民币8000万元,并按年化(一年按365天计算)5.0025%利率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期限为:其中本金4000万元自2016年10月10日起,剩余本金人民币4000万元自2016年10月14日起分别暂计算至本次仲裁申请之日,金额为人民币3,629,210.96元;
(二)裁决被申请人承担因仲裁产生的费用并承担申请人因提起仲裁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律师费为人民币1,896,000.00元。
二、本公司关于此案的情况说明
2016年10月10日,博雅干细胞与本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博雅干细胞向本公司提供借款人民币8000万元,借款期限自本公司收到前述借款之日起不超过一年。借款期限内,如博雅干细胞因资金需要可随时通知本公司于5个工作日内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016年10月10日、2016年10月14日博雅干细胞先后将人民币4000万元及4000万元合计800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汇入本公司账户。2017年3月20日至2017年8月4日博雅干细胞几次提出了归还本金及利息的要求,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尚未归还借款及利息。
三、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审理。
四、本次公告的仲裁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因本案尚未审理,暂无法判断对本公司的影响。本公司将根据仲裁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七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