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957 证券简称:中通客车 编号:2017-040
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提案和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17年9月15日下午14:00时;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9月15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9月14日15:00至2017年9月1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本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树朋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8人,代表股份237,356,9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0.03%。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24,941,2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07%;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12,415,6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6%。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宿扬帆律师、李成杰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237,352,9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数(以下简称:表决总数)的99.99%;反对1,400股,占表决总数的0.01%,弃权2,600股,占表决总数的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3%;反对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79%;弃权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宿扬帆律师、李成杰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