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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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017-09-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0536 证券简称:农尚环境公告编号:2017-053

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已于 2017 年9月5日以公告形式发出,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9月20日(星期三)下午2:30。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9月19日-2017年9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9月20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9月19日下午3:00至2017年9月20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地点: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归元寺路18号附8号二楼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亮先生

6、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人,代表股份120,575,17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1.9451%。其中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4人,代表股份14,065,57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3927%。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股份106,531,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3.5653%。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4,043,97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8.3798%。

4、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郑菁华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管、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中信银行武汉分行王家墩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鉴于关联人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之一吴亮先生及其配偶刘莉女士为公司上述银行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故关联股东为吴亮先生、吴世雄先生(吴亮先生之父亲)和赵晓敏女士(吴亮先生之母亲),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分别为5,400万股、2,448万股和2,486.52万股,皆对本项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7,229,978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4,065,578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次会议审议议案《关于向中信银行武汉分行王家墩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获得出席会议对此议案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 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的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张伟律师和彭珊律师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