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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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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孙公司签署影视投资协议的公告

2017-09-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55 证券简称:梦舟股份 编号:2017-120

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孙公司签署影视投资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7年9月20日,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孙公司霍尔果斯梦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霍尔果斯梦舟”或“甲方”)与上海仓城润之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仓城润之”或“乙方”)签署了《影视投资协议书》(以下简称“本次协议”)。霍尔果斯梦舟拟出资人民币8,000万元与仓城润之共同运作部分影片的拍摄、制作、发行,并担任联合出品单位。本次协议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上海仓城润之影业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松江区富永路425弄212号1300室

法定代表人:张龙恩

注册资本:1000万

经营范围: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经营演出及经纪业务,影视文化艺术活动交流策划,影视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商务信息咨询,会展服务,设计、制作各类广告,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广告,影视服装道具、影视器材租赁,摄影、摄像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

实际控制人:张龙恩

与公司的关系:仓城润之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协议签署的时间、地点、方式

2017年9月20日,公司全资孙公司霍尔果斯梦舟与仓城润之在北京以书面方式签订了《影视投资协议书》(以下简称“本次协议”)。

(三)签订协议已履行的审议决策程序

根据《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上述合同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作背景

1、甲方系一家根据中国法律于2016年01月27日在中国新疆自治区霍尔果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系上市公司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孙公司。

2、乙方系一家根据中国法律于2013年8月2日在中国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3、乙方拥有《疯癫和尚》系列电影/电视剧、《白发青天》(暂定名)系列电影/电视剧以及《锦衣卫》和《大明刑事录》系列电影/电视剧(以下统称为:本次系列影片)项目的版权。

4、甲方对本次系列影片项目非常认可,经协商一致,甲方决定出资与乙方共同运作本次系列影片的拍摄、制作、发行,并担任本次系列影片的联合出品单位。

(二)投资要点及预算

为保证本次系列影片项目资金的及时投入以及综合考虑其制作、宣传、发行等费用,测算项目运作资金预算为人民币8,000万元整(大写:捌仟万元整)。

(三)投资金额及方式

1、甲方计划投资人民币8,000万元整(大写:捌仟万元整)。

2、投资方式和时间:甲方将在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人民币8,000万元整投资款汇入乙方指定的运作本次系列影片项目的专用账户,甲方、乙方共同对专用账户的支出进行严格管理。

(四)投资成本回收、利润及利益分配

1、本次投资项目各项所得总收入应优先偿还甲方的投资。

2、甲方的投资成本(成本包括:投资总额+按照年化收益20%的财务资金成本)偿还完毕后,甲方的投资净收益率低于年化收益率30%,净利润(总收入-甲方的投资成本-相关税费)按照甲方70%,乙方30%的比例进行分配;甲方的投资净收益率高于年化收益率30%的部分,净利润超出部分按照甲方50%,乙方50%的比例进行分配。甲乙双方的相关税费由各自自行缴纳。

3、甲方除按本协议书约定获得相应利润外,亦可在本次系列影片项目投资中署名“联合出品单位及联合摄制单位”。甲方主要负责人在本次系列影片中的署名另行协商,但总数不应超过3人。

4、甲、乙双方同意,乙方享有本次系列影片版权及音像版权。本次系列影片项目的创作、拍摄、宣传、发行工作以乙方为主负责,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进行监督,但不得干涉影片的正常摄制工作。本次系列影片项目销售收入的分配范围和期限为:

(1)每部影片发行之日起两年内,国内地方台的播映权或中央台首轮播映权及二轮播映权的转让收入;

(2)每部影片发行之日起两年内的海外版权发行收入;

(3)每部影片发行之日起两年内的国内音像版权出售收入;

(4)每部影片发行之日起两年内,因本次系列影片拍摄发行及其衍生品所形成的一切可估值或有经济利益的财产收入。

(五)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本协议书内的全部条款。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协议、继续履行协议并赔偿守约方的损失或者解除本协议。

(六)争议的解决

因本协议书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向本协议书签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协议书的生效、补充、变更、解除及终止

1、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书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书之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予以补充,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按照补充协议执行。

3、对本协议书之条款的任何变更、增添和修改均应在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书面方式进行并由双方盖章或授权代表签字,方才具有法律效力。

4、本协议书因下列情形而解除或终止:

(1)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或终止本协议书;

(2)因不可抗力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双方的合作不能完成或继续合作已无实际意义;

(3)因乙方运作和管理的重大失误,造成本次系列影片未按本协议书附件中约定的周期进行筹备和拍摄,制作周期的延长将会给甲方造成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时,甲方可单方解除与乙方的协议书;

(4)如甲方资金未能按本协议书的约定及时到位,从而影响本次系列影片拍摄时,乙方可单方解除本协议书;

(5)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协议的签署是基于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原则,以提升公司业务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为目的。本次协议将促进公司业务的多元化,有利于公司品牌和产品的进一步延伸,拓展影视业务渠道,对公司今后的持续稳定发展和经营业绩的增长具有积极的意义。

四、重大风险提示

本次系列影片仍在前期制作阶段,对公司未来业绩的贡献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合作双方将在互利共赢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相关业务,促进项目顺利实施。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影视投资协议书》。

特此公告。

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