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630 证券简称:拉芳家化 公告编号:2017-062
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年9月2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汕头市龙湖区万吉工业区龙江路13号拉芳大厦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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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鉴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对象郑凯光先生为吴桂谦先生的关联方,故公司关联股东吴桂谦先生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回避表决,本次合计回避表决股份数为52,679,700股。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吴桂谦先生主持,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5人,独立董事蔡少河先生和储小平先生因工作原因请假未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监事会主席林如斌先生、监事黄锡章先生因工作原因请假未出席本次会议;
3、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副总经理曹海磊先生因工作原因请假未出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1.01议案名称: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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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议案名称: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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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议案名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人员名单及分配情况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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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议案名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及股票的种类、来源和数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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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议案名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可行权日、行权比例和禁售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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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议案名称: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行权价格的确定办法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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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议案名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获授条件、行权条件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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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议案名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和行权程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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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议案名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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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议案名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会计处理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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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议案名称:公司与激励对象的权利义务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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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议案名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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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议案名称: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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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议案名称:关于制定《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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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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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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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1、2、3 均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2、与本次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已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吴桂谦先生所持有公司股票共计52,679,700股。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姚兰兰、蒋晓莹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9月21日
证券代码:603630 证券简称:拉芳家化 公告编号:2017- 063
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要求,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规定,针对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的登记。
公司于2017年9月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2017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9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公司因此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自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至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自2017年3月13日至2017年9月4日,以下简称“自查期”)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和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2017年9月7日,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出该次激励计划筹划期间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在自查期内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查询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企业持股及买卖变动证明》、《投资者证券持有变更信息》。
二、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查询证明,除下列2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直系亲属外,其余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在自查期内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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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直系亲属吴洁萍女士、郑凯光先生在自查期内买卖公司股票,系基于个人对二级市场情况的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其买卖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该次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要素等相关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还包括独立财务顾问机构、律师事务所等相关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公司对此类内幕信息知情人共计4人在自查期内股票账户开户及其持股数量、买卖行为等情况进行了核查,未发现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结论
综上,在自查期内,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存在利用与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所有激励对象的行为均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均不存在内幕交易的行为。
五、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证券持有变更信息(沪市);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企业持股及买卖变动证明。
特此公告。
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