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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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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份质押的公告

2017-09-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712 证券简称:锦龙股份 公告编号:2017-68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份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今日接到控股股东东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下称“新世纪公司”)通知:新世纪公司于近日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53,0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5.92%)质押给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用于为新世纪公司法定代表人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提供质押担保,该项质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具体情况如下:

1、股东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2、股东股份累计质押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新世纪公司共持有本公司股份382,110,504股(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本公司总股本42.65%;新世纪公司质押的本公司股份合共339,599,232股,占本公司总股本37.90%。

3、备查文件

(1)股份质押登记证明;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0712 证券简称:锦龙股份 公告编号:2017-69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7年7月6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17年7月24日召开的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参与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公司按照中山证券3.5元/每元注册资本的价格通过自有资金、自筹资金以现金方式认缴1,089,878,335.00元增资额,并授权董事会办理参与中山证券本次增资的具体事宜,授权公司董事长代表公司与相关方签署《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增资协议》(下称“《增资协议》”)等法律文件。

2017年9月19日,本公司与厦门市高鑫泓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厦门高鑫泓”)、上海迈兰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上海迈兰德”)和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山证券”)在深圳市签署了《增资协议》。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增资协议》主要内容摘要如下:

(一)本次增资

本次增资的增资款总额为120,750万元,本公司以现金方式认缴1,089,878,335.00元,厦门高鑫泓以现金方式认缴73,064,470.50元,上海迈兰德以现金方式认缴44,557,194.50元。其中,34,500万元计入中山证券注册资本,另86,250万元计入中山证券资本公积。

(二)出资的缴付

1、本公司、厦门高鑫泓、上海迈兰德同意在《增资协议》签订且中山证券发出本次增资事项的缴款通知书后2个工作日内,将增资款一次性汇入中山证券指定的账户。

2、中山证券在收到本公司、厦门高鑫泓、上海迈兰德增资款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应的增资款收据。

(三)验资及股权变更登记

1、中山证券应在收到本公司、厦门高鑫泓、上海迈兰德的增资款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2、中山证券负责办理本次增资涉及的申报审批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办理验资及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所需费用全部由中山证券承担。

(四)违约责任

1、《增资协议》各方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自觉履行《增资协议》,任何一方违反《增资协议》的约定,则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本公司、厦门高鑫泓、上海迈兰德中任一方有下列情形或行为之一的,构成实质性违约:

(1)《增资协议》生效后,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参与本次增资的(证券监管部门认定出资方不适宜参与本次增资的情形除外);

(2)《增资协议》生效后,在中山证券发出本次增资事项的缴款通知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未将增资款一次性汇入中山证券指定的账户的。

(五)协议的生效

《增资协议》自《增资协议》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三、其他事项

本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增资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0712 证券简称:锦龙股份 公告编号:2017-70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2017年7月24日召开的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为参与控股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增资及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公司向控股股东东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下称“新世纪公司”)借款,借款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新世纪公司借款的具体事宜,授权公司董事长代表公司与新世纪公司签署《借款合同》等法律文件。

2017年9月20日,公司与新世纪公司在东莞市签署了《借款合同》。

二、合同的主要内容

《借款合同》主要内容摘要如下:

1、借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公司因资金需要,向新世纪公司申请借款人民币壹拾伍亿元整(¥1,500,000,000.00元),新世纪公司同意向公司提供前述借款。

双方商定:在壹拾伍亿元额度内,公司可根据各时段的资金需求,分期借款,分期还款。各期的借款期限均为1年(各期借款的实际借款期限,自每期借款汇至公司指定银行账号之日起至每期借款本息归还之日止)。借款利率为6.6%/年,各期借款的借款利息按该期借款的实际借款天数计算,按季度付息,每季度末月20日为付息日。如遇付息日为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则该付息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2、违约责任

公司应依约按时偿还新世纪公司的借款本息。如不能按期还本付息则构成违约,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3、其他

公司在具备还款能力时,可提前归还新世纪公司的借款。

公司拟在借款到期后展期且征得新世纪公司同意的,公司可就《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申请展期。如申请展期,公司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提前通知新世纪公司。如涉及信息披露的,公司应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4、生效条件

《借款合同》经双方签章生效。

三、备查文件

《借款合同》

特此公告。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