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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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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2017-09-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401 证券简称:*ST海润 公告编号:临2017-136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孟广宝、阮君、问闻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7】42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决定书》具体内容如下:

“孟广宝、阮君、问闻:

近日,我局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等规定对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披露实质关联方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常州市高达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高达”)、江苏中实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中实”)、常州正信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正信”)、常州中融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中融”)、常州中顺国能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中顺”)、句容中友光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句容中友”)等6家公司与公司原董事长孟广宝控制的“华君系”公司存在密切关联,为公司的实质关联方。其中,江苏中实、常州正信、常州中顺、常州中融、句容中友等5家公司在2016年6月30日以前,已与公司发生交易往来,但公司在2016年半年报中未披露上述5家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二)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关联交易未披露

公司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大量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或未按规定披露的情形。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三)内部控制缺陷

公司大量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审批程序;公司为关联方上海保华万隆置业有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事项时未履行公司内部OA审批程序;公司在对子公司的印章管理及内部控制方面存在一定缺陷;公司大量投资设立非主业子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基金等事项,未见公司内部可行性研究、立项,也未见公司OA审批流程。上述事项不符合公司相关内控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四)会计处理不当

公司部分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的减值测试方法不当、减值预测缺乏充分证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相关规定。公司2015年度未确认相关预计负债,缺乏充分证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融资租赁相关费用、在建工程相关费用的会计处理存在错误,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相关规定。

孟广宝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是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主要责任人;阮君、问闻作为公司财务总监和董秘分别对公司财务相关问题及信息披露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现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们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

(一)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进一步提高自身履职能力;

(二)牢固树立规范运作意识,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切实勤勉尽责,有效提升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财务总监阮君女士及董秘问闻先生对《决定书》中提出的问题高度重视,并严格认真按照江苏证监局的要求制定有效措施并及时整改。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将加强有关财务、证券、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有关信息请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