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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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明面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2017-09-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61 证券简称:克明面业 公告编号:2017-118

克明面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增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9月22日(星期五)下午3:0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9月22日(星期五)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9月21日(星期四)下午3:00至2017年9月22日(星期五)下午3:00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环保科技产业园振华路28号克明面业股份有限公司研发检验大楼四楼会议室。

3、表决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克明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51,257,8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7844%。其中:

(1)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51,252,74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7828%。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1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启元律师事务所刘中明、傅怡堃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审议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延长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期限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1,254,84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8%;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47.368%;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52.6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0%。

(二)《关于增补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同意151,254,84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8%;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47.368%;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52.6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0%。

以上议案已经2017年8月1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已于2017年8月19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刘中明、傅怡堃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克明面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克明面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克明面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