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7年

9月23日

查看其他日期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9-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700 证券简称:新疆浩源 公告编号:2017-036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减少、修改、否决议案的情形,也未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指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或称“中小股东”)】单独计票。

一、会议通知情况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登载于2017年8月23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

二、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为:2017 年 9 月 22 日(星期五)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 年 9月 21 日至 9 月 22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9月22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9月21日下午15:00至9月22日下午15:00。

2. 会议召开地点: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305号美丽华酒店A座13楼会议室。

3. 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周举东先生。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数量264,276,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22,426,880股的62.5614%。其中:中小投资者的出席1人,代表股份数量7,668,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52%。

1. 现场会议的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5人,代表股份数量264,276,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5614%。

2. 网络投票的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数量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次会议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召开,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在现场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经过认真审议,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与网络投票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逐项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264,276,000股,其中现场投票264,276,000股,网络投票0股,合计占出席本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

反对 0 股,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0 股,合计占出席本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 0 股,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0 股,合计占出席本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7,66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属于特别决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 审议通过了《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264,276,000股,其中现场投票264,276,000股,网络投票0股,合计占出席本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

反对 0 股,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0 股,合计占出席本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 0 股,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0 股,合计占出席本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7,66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2. 律师姓名:张晓彤、吴晓宇

3. 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该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六、备查文件

1. 《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