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3688 证券简称:石英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062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申请撤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一、诉讼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苏民申3415号】做出的依法裁定再审申请人的撤诉请求,主要内容如下:
再审申请人董淑奎、董淑雷因与被申请人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东海县平明镇人民政府、东海县平明镇纪荡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连民终字第02308号民事裁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在审理过程中,接到董淑奎、董淑雷申请撤回再审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准许。
涉及本次诉讼的相关情况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公告编号为:临2016-041号的相关公告。
二、诉讼进展情况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接到董淑奎、董淑雷于2017年7月20日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高院认为:董淑奎、董淑雷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董淑奎、董淑雷撤回再审申请。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裁定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或后期的正常经营、利润造成不利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苏民申3415号】
特此公告。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9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