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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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09-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司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签订了《关于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之保荐协议》,聘请国信证券担任公司2017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国信证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掇刀支行(以下统称“乙方”)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立丰、胡滨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持续督导期为2017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各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备查文件

1、经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Ο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17-139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