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富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560 证券简称:中富通 公告编码:2017-050
中富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中富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7年9月6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刊登公告(公告编号:2017-047)。
2、召开和出席情况
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9月2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9月21日15:00至2017年9月2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于2017年9月22日(星期五)下午14:30在福建省福州市软件大道89号软件园F区4号楼第22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融洁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77,385,9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5748%,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60,135,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1735%;
(2)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7,250,8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013%。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7,385,8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400,7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8%;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增加经营范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7,385,8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400,7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8%;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公司章程修订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7,385,8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400,7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8%;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7年6月制定)》;
总表决情况:
同意77,385,8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400,7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8%;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以上第1、2、3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第4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以上议案表决结果均为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潘继东、郭昕律师见证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中富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富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富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