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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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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9-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038 证券简称:华立股份 公告编号:2017-052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年9月25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松柏塘村南花园路1号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注:独立董事高振忠先生于2017年9月9日发出了《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公告》,征集委托投票权期间,未收到委托投票权。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谭洪汝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了会议。本次会议以现场及通讯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并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其中,董事陈鸣才先生及独立董事易兰女士以电话会议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肖紫君女士出席本次会议;公司总经理谭洪汝先生、副总经理谢志昆先生、卢旭球先生、王堂新先生均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00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1.01议案名称: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目的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2议案名称: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3议案名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人员名单及分配情况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4议案名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股票的种类、来源和数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5议案名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日和禁售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6议案名称: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办法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7议案名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解除限售条件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8议案名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和解除限售程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9议案名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0议案名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会计处理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1议案名称:公司与激励对象的权利义务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2议案名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3议案名称: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制定《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关联股东肖紫君女士回避了本次会议全部议案的表决。

2、本次会议的全部议案均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全奋、程俊鸽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9月26日

证券代码:603038 证券简称:华立股份 公告编号:2017-053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7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要求,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针对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的登记。

公司于2017年9月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9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相关公告。

根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公司因此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在公告前6个月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和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2017年9月14日,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提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筹划期间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在公告前六个月(自2017年3月9日至2017年9月8日)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查询申请。

二、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登上海分公司2017年9月14日出具的《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企业持股及买卖变动证明》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证券持有变更信息(沪市)》,在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六个月(2017年3月9日至2017年9月8日),除下表列示的人员外,其余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内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前述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经公司核查,周淑萍在核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时间集中在2017年3月28日-2017年6月29日之间,不属于内幕信息形成期,其买卖公司股票系其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此外,周淑萍女士于2017年7月3日被选举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上述交易行为发生之时,其尚未担任公司监事。

三、结论

综上,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与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证券持有变更信息(沪市)》;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企业持股及买卖变动证明》。

特此公告。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