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73 证券简称:千方科技 公告编号: 2017-077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10月9日(周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10月8日至10月9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0月9日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0月8日下午15:00至2017年10月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27号院B座1层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夏曙东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公司股份402,022,0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4026%。
(2)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为8人,代表公司股份126,962,8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963%。
合计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1人,代表公司股份528,984,8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8990%,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8人,代表公司股份126,962,8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96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 审议通过《关于放弃优先购买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夏曙东、北京中智汇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票126,970,008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8%;反对票4,0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持股5%以下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6,958,808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8%;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韩旭坤律师、王文卓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关于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关于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0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