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95 证券简称:盘江股份 编号:临2017-050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被告
●涉案的金额:89,475,758.87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民事诉讼案件判决结果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存在不确定性,视本案当事人是否上诉和后续执行情况而定。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第三被告”)于2017年10月10日收到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六盘水中院”)《民事判决书》[(2017)黔02民初67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以下简称“原告”)向六盘水中院起诉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被告”)、贵州首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二被告”)、第三被告及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第四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六盘水中院于2017年9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
关于本案的起诉、财产保全民事裁定和变更保全标的物裁定的情况,公司已分别于2017年6月8日、2017年7月11日和2017年7月29日进行了相应公告(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公告)。
第二被告、第三被告和第四被告均为第一被告的股东,其中,第三被告持有第一被告25%的股权。
二、诉讼判决情况
六盘水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借款本金7849.7万元及截至2017年4月13日的利息97.875887万元。之后利息按照以7849.7万元为本金,按《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就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8000万元范围内对杨山煤矿采矿权(权利证书编号:C5200002010051120065899)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
(四)原告交通银行六盘水市分行就本判决第三项所确定的债权对杨山煤矿采矿权(权利证书编号:C5200002010051120065899)享有优先权;
(五)若被告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则被告首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义务人未在本判决指定期限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90774元,由被告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贵州首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489079元。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负担169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贵州首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民事诉讼案件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是否产生影响存在不确定性,视本案当事人是否上诉和后续执行情况而定。
本次民事诉讼案件为一审判决结果,后续公司将根据该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目录
1.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黔02民初67号]。
特此公告。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0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