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869 证券简称:金溢科技 公告编号:2017-047
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以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7年10月13日(周五)14: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10月12日至2017年10月1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0月1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0月12日下午15:00至2017年10月13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清华信息港综合楼二楼多功能厅一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罗瑞发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17年9月29日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88,283,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4.9437%。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数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59,378,7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4064%。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7,650,62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4946%。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2、网络投票情况:
在本次网络投票期间,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共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28,904,9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5373%。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6,438,7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4659%。
(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建江、黄林枫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7年8月24日和2017年9月27日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7-035)、《第二届董事会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7-041)。
(一)提案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1、《2017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
同意:88,280,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1%;反对:3,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4,086,0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9%;反对: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提案获得通过。
2、《关于购买控股子公司伟龙金溢股权并部分放弃优先受让权的议案》
该提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深圳市敏行电子有限公司、罗瑞发、杨成、刘咏平、王明宽、李朝莉、李娜对该提案回避了表决。
表决情况:
同意:21,483,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4,089,4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提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郑建江、黄林枫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