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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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2017-10-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 600432 证券简称:*ST吉恩 公告编号:临2017-075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尚未开庭审理

●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215,179,426.06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次公告的诉讼尚未开庭审理,

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长春分行),住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3518号,法定代表人马振地;被告一为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住所吉林省磐石市红旗岭镇,法定代表人王若冰;被告二为吉林昊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融集团”),地址:吉林省磐石市红旗岭镇54号,法定代表人于然波;诉讼或仲裁机构为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浦发银行长春分行与公司、昊融集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8日发出应诉通知书。

二、诉讼的事实、理由与请求

(一)诉讼事实与理由

2016年2月3日原告与被告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61012016280197)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40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2016年2月3日至2017年2月3日。原告于2016年2月5日向被告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发放了贷款人民币4000万元。

2016年2月4日,原告与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61012016280209)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40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2016年2月4日至2017年2月4日,原告于2016年2月4日向被告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发放了贷款人民币4000万元。

2016年2月4日,原告与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610120162280211)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40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2016年2月4日至2017年2月4日,原告于2016年2月4日向被告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发放了贷款人民币4000万元。

2016年2月5日,原告与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61012016280213)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40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2016年2月5日至2017年2月5日,原告于2016年2月5日向被告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发放了贷款人民币4000万元。

2016年2月5日,原告与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61012016280215)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40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2016年2月5日至2017年2月5日。原告于2016年2月5日向被告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发放了贷款人民币4000万元。

2016年2月3日,原告与吉林昊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ZB6101201600000040)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在自2016年2月2日至2017年2月2日止的期间内与债务人办理的各类融资业务的债权,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的债权(如有)。被告吉林昊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2亿元的借款额度内对被告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欠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借款到期后,被告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按时归还借款,截止到2017年9月13日,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亿元,利息14,673,270.69元,罚息506,155.37元。

(二)诉讼请求

1、判令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亿元,利息14,673,270.69元,罚息506,155.37元,(截止到2017年9月13日),2017年9月13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和复利计算至本金全部还清之日止。

2、被告吉林昊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在最高额担保额度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次公告的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