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张永利、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康岩勇 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康岩勇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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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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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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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1.1 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负债表项目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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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资产负债表的对比分析列示了变动幅度超过30%的项目,其变动原因如下: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较年初减少8,500万元,主要是本期控股子公司西部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下称“西矿财务”)购买的理财产品到期赎回,以及期末套期保值业务浮动盈利较年初减少;
(2)应收票据较年初增长91%,主要是本期收到的票据增加;
(3)应收账款较年初减少68%,主要是本期公司严格实行销售政策,使得应收账款余额减少;
(4)预付账款较年初增长78%,主要是本期预付的货款增加;
(5)存货较年初增长32%,主要是本期末公司原材料库存增加,以及有色金属原料价格上涨,使得期末存货增加;
(6)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较年初增长504%,主要是本期控股子公司西矿财务发放的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贷款增加;
(7)发放贷款及垫款(非流动)较年初减少69%,主要是本期控股子公司西矿财务将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贷款重分类至流动资产科目所致;
(8)投资性房地产较年初减少100%,主要是本期公司将对外出租的房屋转为自用,从而将其转入固定资产科目核算;
(9)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较年初增长586%,主要是本期末套期保值业务浮动亏损较年初增加;
(10)卖出回购金融资产较年初减少60%,主要是本期控股子公司西矿财务归还了到期的央行再贴现资金;
(11)应付票据较年初减少32%,主要是本期部分承兑汇票到期解付;
(12)应付账款较年初增长83%,主要是本期应付设备和工程款较年初增加;
(13)预收账款较年初增长204%,主要是本期预收的货款较年初增加;
(14)应付股利较年初减少100%,主要是本期支付了以前年度股利;
(15)其他应付款较年初减少38%,主要是本期将应付设备和工程款重分类至应付账款科目;
(16)一年到期的非流动负债较年初减少36%,主要是本期按时偿还了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
(17)应付债券(流动)较年初减少100%,主要是本期偿还了到期的企业债券;
(18)长期借款较年初增长73%,主要是本期新增了中长期银行贷款;
(19)吸收存款(非流动)较年初增加61,500万元,主要是本期控股子公司西矿财务吸收的成员单位定期存款较年初增加。
3.1.2 报告期发生重大变化的利润表项目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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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利润表的对比分析列示了变动幅度超过30%的项目,其变动原因如下:
(1)税金及附加本期较上年同期增长708%,主要是公司根据最新的税费会计处理规定,本期将资源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等税费计入本科目核算;
(2)财务费用本期较上年同期增长55%,主要是由于公司部分工程项目上年末转固,导致财务费用增加;
(3)资产减值损失本期较上年同期增长2,056%,主要是本期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较上年同期增加;
(4)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本期较上年同期减少411%,主要是本期套期保值业务浮动收益较上年同期减少;
(5)营业外支出本期较上年同期增长7,091%,主要是本期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较上年同期增加;
(6)所得税费用较上年同期增长60%,主要是本期公司实现的利润较上年同期增加,导致确认的所得税费用增加。
3.1.3 报告期发生重大变化的现金流量表项目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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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现金流量表的对比分析列示了变动幅度超过30%的项目,其变动原因如下:
(1)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本期较上年同期增长583%,主要是本期有色金属价格稳步上涨,同时公司产销量增加,经营业绩较上年同期增长,使得本期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增加;
(2)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本期较上年同期增长62%,主要是本期控股子公司西矿财务购买、赎回信托理财产品现金净流出额较上年同期减少;
(3)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本期较上年同期减少90%,主要是上年同期控股子公司西矿财务完成增资手续,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增加。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 2017年9月7日,经公司2017年第27次党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撤销资源开发部事宜》,为充分发挥公司部门职能,根据公司管理需要,撤销资源开发部。
2. 经公司2015年10月27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2015年11月12日召开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向控股子公司西部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金的关联交易议案》,同意西矿财务增加注册资本金15亿元人民币和500万美元,由公司与西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西矿集团”)按目前持股比例进行同比例增资,即公司增资9亿元人民币,西矿集团增资6亿元人民币,500万美元由财务公司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实现。增资后,公司出资额将达到12亿元人民币和30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60%;西矿集团出资额将达到8亿元人民币和20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40%(详见临时公告2015-056号),前述增资行为尚需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2017年6月23日,西矿财务收到中国银监会青海监管局《关于西部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批复》(青银监复【2017】61号),同意西矿财务注册资本变更为20亿元和500万美元,其中本公司出资12亿元人民币和300万美元,出资比例为60%;西矿集团出资8亿元人民币和200万美元,出资比例为40%。上述共同增资的关联交易事项已于2017年8月28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程序。
3. 2017年8月24日,公司2017年第2次总裁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青海铜业有限公司申请开立银行账户事宜》,为确保青海铜业有限公司(下称“青海铜业”)顺利完成融资工作,同意中国建设银行委托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向青海铜业进行增资1.8亿元,持股期为24个月,年利率6.2%。增资完成后青海铜业股权结构变更为:公司持股76.73%,巴州若羌胜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持股4.9%,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持股18.37%,此事项正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4. 2017年9月11日,青海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青海省国资委”)拟以青海黄河水电再生铝有限公司100%股权,作价237,213.98万元对其控股子公司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增资,公司持有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32.38%股权。增资完成后,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权结构变更为:青海省国资委持股58.40%,公司持股20.36%,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3.41%,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7.83%。目前相关事项正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5. 2009年9月9日,公司与西藏继善中和矿业有限公司(下称“西藏继善”)签订《合作购销协议书》《补充协议》,约定公司与西藏继善合作开展铅精矿和锌精矿买卖业务,并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2009年9月10日,公司与西藏继善、北京中化兴源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北京中化兴源”)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北京中化兴源对西藏继善在《合作购销协议书》、《补充协议》项下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自被申请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之日起两年。上述合同签订后,西藏继善并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公司将西藏继善诉至法院,要求西藏继善返还预付款2000万元、支付违约金400万元、返利回报共计960万元,北京中化兴源对西藏继善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公司申请查封了西藏继善及北京中化兴源公司财产,其中查封了中化兴源3万余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后中化兴源向北京市房山区公安局报案称担保合同中所加盖公章系西藏继善伪造,北京市房山区公安局对此进行了立案调查。截止2014年年底,在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调解下,西藏继善陆续向公司偿还本金430余万元。2015年下半年公司又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了西藏继善位于西藏地区的三个探矿权,其中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解封其中一个探矿权对外进行转让,获得转让款300万元偿还给了公司,截止2016年12月西藏继善尚欠公司368.9万元。
经北京市房山区公安局委托司法鉴定后认定北京中化兴源所涉的担保合同中加盖的公章系伪造,据此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恢复庭审,并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2012)青民二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西藏继善向公司支付借款本金368.9万元及违约金(自2012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止,按年利率9%计付)。西藏继善已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上诉。
2017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7)最高民法终1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上诉人西藏继善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2017年9月5日公司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9月19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青执8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西藏继善人民币4,063,800元及利息(自2012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止,按年利率9%计付)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目前本案已审理终结,正在强制执行过程中。
6. 2012年12月,公司将所持西部矿业保靖锌锰冶炼有限公司100%股权及享有的债权转让予花垣县三九六矿冶有限公司,但是,截止目前花垣县三九六矿冶有限公司尚未付清股权及债权转让价款。2014年8月,公司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花垣县三九六矿冶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令解除公司与花垣县三九六矿冶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转让合同,返还债权,并赔偿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2014年12月19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一审开庭审理,但未对本案进行判决。2015年1月23日,公司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中止对本案的审理;2015年1月27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对本案的审理。
2017年1月,公司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审理公司与花垣县三九六矿冶有限公司尚未付清股权及债权转让款的案件,2017年2月28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2017年3月14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青民二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花垣县三九六矿冶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司支付股权债权转让款12,461,039.08元、违约金1,480,000元。
2017年5月3日公司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本案已审理终结,正在强制执行过程中。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永利
日 期 2017年10月19日
公司代码:601168 公司简称:西部矿业
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