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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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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10-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155证券简称:新城控股公告编号:2017-106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年10月19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普陀区中江路388弄6号新城控股大厦A座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王振华先生主持会议,会议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4人,董事章晟曼、吕小平、王晓松、梁志诚及陈德力因出差未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陈伟健因出差未出席本次会议;

3、 董事会秘书陈鹏及财务负责人管有冬出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议案2为特别决议事项,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韦少辉、易文玉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出席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公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0月20日

证券代码:601155证券简称:新城控股编号:2017-107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减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召开的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激励对象曹蓬、单磊磊已离职,且已办理完毕离职手续。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曹蓬、单磊磊已不符合股权激励对象的条件,公司将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11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现金分红后的价格,即6.57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9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新城控股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17-098)。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减至2,257,384,186股。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以公告形式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公司各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特此公告。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