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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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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2017-10-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应飞军、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黄炎水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李燕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本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告被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该强调事项本公司已在2016年年报董事会会议上作了充分的论证和专项说明,并对外予以了披露。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于2017年3月27日对外披露的《宁波中百董事会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6年度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现就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说明如下:

1、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6年4月,本公司收到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四局”)寄达的《关于敦促贵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函》和《律师函》,函告称:“本公司为中建四局与天津九策高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九策”)等五家公司以及龚东升和张荣于2013年4月16日签署的《工程款债务偿还协议书》提供保证担保,承担连带责任,本公司为中建四局出具了《担保函》。因天津九策未能向中建四局清偿债务,为此,中建四局要求本公司依照《担保函》的承诺,就天津九策欠付的全部债务向中建四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6年6月,本公司收到广州仲裁委员会寄达的《仲裁通知书》【(2016)穗仲案字第5753号】。中建四局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本公司严格按照《担保函》的承诺,在保证期间及保证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就天津九策欠付的全部债务人民币543,643,917.53元[其中本金为452,648,337.21元,违约金为90,995,580.32元(计至天津九策公司破产申请受理之日:2015年3月24日)]向申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6年7月,本公司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之诉讼请求,广州中院于2016年10月作出《民事裁定书》【(2016)粤01民特531号】,驳回公司请求,本公司对此裁定提出异议。2016年11月,广州仲裁委员会决定恢复仲裁程序。2016年12月18日,广州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了本案,本公司在庭审中提交了相关申请材料,广州仲裁委员会当庭未作出裁定结果。

2017年6月,广州中院对本公司关于《民事裁定书》【(2016)粤01民特531号】提出的异议,作出补正裁定《民事裁定书》【(2016)粤01民特531号之一】。

上述案件情况,本公司已及时在临时公告和2016年年度报告以及2017年半年度报告中做了详尽的说明与披露。

2、所涉及事项的进展情况

2017年9月22日,本公司收到广州仲裁委员会寄达的《裁决书》【(2016)穗仲案字第5753号】,仲裁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决本公司(被申请人)就天津九策欠付的全部债务526,525,027.5元向中建四局(申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仲裁费3,551,300元由本公司承担。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中建四局。逾期支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裁决书》的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于2017年9月22日披露的临时公告(编号:临2017-019)和《广州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6)穗仲案字第5753号】。

此外,本公司积极关注天津九策破产重整进展情况以及债务偿还情况。报告期内,本公司从天津九策破产管理人方面获悉:天津九策第五次债权分配方案中本应分配给中建四局的破产债权款项共计805.49万元,经中建四局同意,报管理人及法院审批,其中300万元用于支付中建四局对天津九策联都星城项目的煞尾工程款,剩余款项共计505.49万元,用于偿还中建四局。

截止报告期末,天津九策已偿还中建四局破产债权款项累计金额为3,650.12万元;本应偿还为中建四局的破产债权款项转为支付煞尾工程款的累计金额为1,169.50万元。

3、所涉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对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有异议,正在积极采取措施,通过法律途径,尽最大努力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由于仲裁裁决尚未执行,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本公司将根据该案件具体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应飞军

日期 2017年10月24日

证券代码:600857 证券简称:宁波中百 编号:临2017-020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3季度经营数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五号——零售》、《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2017年第三季度主要经营数据披露如下:

一、报告期内公司无门店变动情况

用于经营百货零售业态的中百大厦1-6层建筑物,其中5-6层仍在继续租赁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

二、报告期内公司无拟增加门店情况

三、报告期内主要经营数据情况(本公司经营业态以百货零售为主)

1、主营业务分行业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本公告之经营数据源自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敬请投资者注意。

特此公告。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公司代码:600857 公司简称:宁波中百

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