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代码:600794 公司简称:保税科技
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唐勇、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唐勇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张惠忠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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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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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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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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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唐勇
日期 2017年10月23日
证券代码:600794 证券简称:保税科技 编号:临2017-046
债券代码:122256 债券简称:13保税债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终审判决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本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担保涉及借款金额:借款本金9,586,749.98元及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于2017年三季度计提预计负债-17,561,017.95元。具体金额将视本案最终执行结果而定。
近日,公司控股孙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扬州石化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公司”)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苏05民终6583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6年4月15日,扬州公司收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事诉状,原告肖菲诉被告邬品华归还原告借款及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并诉请扬州公司承担本案借款的连带保证责任。
2017年5月19日,扬州公司收到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82民初34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1)被告邬品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肖菲支付借款本金9,586,749.98元及利息(以7,777,244.44元为基数自2013年7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2)被告江苏华润达贸易有限公司、扬州公司对上述被告邬品华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扬州公司不服本次判决,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2016年4月20日、2017年6月3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公告临2016-027《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2017-024《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二、 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情况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100元,由上诉人扬州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于2017年三季度计提预计负债-17,561,017.95元。具体金额将视本案最终执行结果而定。如有执行进展,公司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公告执行进展情况。
五、备查文件目录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苏05民终6583号】
特此公告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