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公司债券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证券代码:600256 证券简称:广汇能源 公告编号:2017-077
债券代码:122102 债券简称:11广汇01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公司债券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7年10月31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7年11月1日
●兑付资金发放日:2017年11月3日
●摘牌日:2017年11月3日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1年11月7日完成发行的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将于2017年11月3日支付2016年11月3日至2017年11月3日期间最后一个年度利息和本次债券的本金。本次债券系六年期债券,将在到期后于2017年11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为保证还本付息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次债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3、债券简称及代码:11广汇01,122102。
4、债券期限及规模:本次债券期限为6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规模为人民币20亿元。
5、债券利率: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前3年的票面利率为6.90%。本次债券存续期前3年的票面利率固定不变。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第3年末,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后3年的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3年票面年利率加上上调基点(1个基点为0.01%),在债券存续期后3年固定不变。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市场环境,已于2014年9月29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发布公告,在本次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票面利率80个基点至7.70%,并在债券存续期后3年固定不变(详情请见公司公告:2014-067号)。
6、债券形式:本次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7、起息日:自2011年11月3日开始计息,本次债券存续期间每
年的11月3日为该计息年度起息日。
8、付息日:2012年至2017年每年的11月3日(遇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9、兑付日:2017年11月3日。
10、兑付登记日:2017年10月31日。在兑付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次公司债券持有人,均有权获得所持本次公司债券的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
11、上市时间和上市地点:2011年11月28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12、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3、信用评级:2017年5月,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跟踪评级,维持本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稳定;维持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二、本次本息兑付方案
根据《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1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及《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1广汇01”票面利率调整的公告》的约定,本次债券按票面金额计息,票面利率为7.7%,每手“11广汇01”(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及本金为人民币1077元(含税)。本次兑付的本金总额为人民币20亿元整。
三、本次兑付债权登记日及兑付日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7年10月31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7年11月1日
●兑付资金发放日:2017年11月3日
●摘牌日:2017年11月3日
四、本次兑付对象
本次兑付对象为截止2017年10月3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广汇01”公司债券持有人。
五、本次兑付、兑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公司将在本次兑付、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次债券的相关本金及相关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本金及利息。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次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次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次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次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次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次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次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分别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次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具体安排如下:
请截止2017年10月3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持有“11广汇01”的QFII、RQFII最晚于2017年11月10日前填写本公告附件《“11广汇01”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传真至本公司,原件以专人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司。
传真号码:0991-8637008
邮寄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165号中天广场27层财务部
收件人:尹红(收)
邮政编码:830002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
公司名称: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东升
注册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16号
联 系 人:倪娟
联系电话:0991-3759961
传 真:0991-8637008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公司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联 系 人:王红兵、祁际
电 话:010-66568445
传 真:010-66568390
3、托管人
公司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 系 人:安弘扬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11广汇01”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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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