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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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公司债券2017年兑付兑息及摘牌公告

2017-10-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968 证券简称:蓝焰控股 公告编号:2017-071

债券代码:112024 债券简称:10煤气02

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公司债券2017年兑付兑息及摘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债券摘牌日:2017年11月2日

债券兑付登记日:2017年11月3日

债券到期日:2017年11月4日

兑付兑息日:2017年11月6日(2017年11月4日为星期六,顺延至其后第1个交易日)

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10年11月4日发行的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公司债券(七年期)(以下简称“10煤气02”、“本期债券”,债券代码112024),至2017年11月4日将期满7年。根据《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10煤气02”将于2017年11月6日(2017年11月4日为星期六,顺延至其后第1个交易日)支付债券本金及2016年11月4日至2017年11月3日期间的利息。现将本次兑付兑息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公司债券(七年期)

3、债券简称:10煤气02

4、债券代码:112024

5、发行总额:7亿元

6、债券期限:7年

7、债券利率:票面利率5.50%,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债券持有人逾期不兑付则不另计利息。

8、起息日:2010年11月4日

9、付息日:2011年至2017年间每年的11月4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0、核准情况:本期公司债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0]1476号文核准发行

11、信用级别:根据鹏元资信出具的《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10亿元公司债券2017年跟踪信用评级报告》,公司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级,本期债券的跟踪信用等级为AA+级,评级展望为稳定

12、担保情况: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由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无条件的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0年12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兑付兑息方案

1、本期债券兑付方案

本次兑付的本金为“10煤气02”发行总额人民币7亿元,即每10张“10煤气02”兑付本金人民币1,000元。

2、本期债券兑息方案

按照《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50%,每手面值1,000元的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55.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44.0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和RQFII)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49.50元)。

三、本期债券摘牌日、 债权登记日及兑付兑息日

1、债券摘牌日:2017年11月2日;

2、债权登记日:2017年11月3日;

3、兑付兑息日:2017年11月6日(2017年11月4日为星期六,顺延至其后第1个交易日)。

四、本期债券兑付兑息对象

本期债券兑付兑息对象为截至2017年11月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0煤气02”持有人。

五、本期债券兑付兑息办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工作。

在本次兑付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本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金及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兑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注: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本金及利息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摘牌安排

本期债券将于2017年11月2日摘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本期债券将于到期前2个交易日摘牌,即于2017年11月2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终止交易。

七、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八、相关机构

1、发行人: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保玉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和平南路83号

联系人:杨军

电话:0351-6019778

传真:0351-6019034

2、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巍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德意志银行大厦22层

联系人: 杨汝睿

联系电话: 010-59026600

传真: 010-59026601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1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

场22-28楼

联系人:赖兴文

联系电话:0755-25899321

传真:0755-25987133

特此公告

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