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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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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10-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司代码:600189 公司简称:吉林森工

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姜长龙、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包卓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薛义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说明:

1、公司接到森工集团通知,森工集团于2017年3月28日解除原质押给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本公司6,500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并办理完毕解除质押的相关手续;为补充流动资金,森工集团将持有的本公司4,330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质押给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质押期限一年,初始交易日为2017年4月1日,到期回购日为2019年4月1日(公司公告刊登于2017年4月8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2、鉴于原《质押合同》约定,出质股票价格下跌,导致履约保障比例为风险状态,森工集团按合同约定,以其持有的本公司2,170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票追加质押,质押期限两年,初始交易日为2017年4月1日,到期回购日为2019年4月1日。

截止报告披露日,森工集团共持有本公司股份132,175,341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2.569%,本次股份质押后累计股份质押的数量为6,50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0.93%,占其持有公司股份的49.18%。

3、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获悉,控股股东森工集团持有的本公司1,900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于2017年9月29日被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冻结期限两年(2017年9月29日——2019年9月28日),冻结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6.12%(公司公告刊登于2017年10月10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 公司会计政策变更情况说明

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2017年4月28日,财政部以财会[2017]13号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自2017年5月28日起实施。2017年5月10日,财政部以财会[2017]15号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年修订)》,自2017年6月12日起实施。2017年7月27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公司按照财政部的要求时间开始执行前述两项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准则规范了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类、计量和列报,以及终止经营的列报。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年修订)》之前,本公司将取得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在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摊销计入当期损益。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年修订)》之后,对2017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其他收益;与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支。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年修订)》之前,本公司将取得的财政直接拨付给企业的贴息资金计入营业外收入;与资产相关的贴息资金确认为递延收益,在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摊销计入当期损益。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年修订)》之后,对2017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财政直接拨付给企业的贴息资金,将对应的贴息冲减相关借款费用(公司公告刊登于2017年7月29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2. 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重组”)的具体情况如下:

1、2017年7月27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调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公司公告刊登于2017年7月29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2、2017年7月31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公告刊登于2017年8月1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3、2017年8月1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吉林森工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反馈意见的答复》等相关公告。

4、公司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上海集虹已于2017年8月1日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手续,并取得《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备案编码:SW0878)(公司公告刊登于2017年8月3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5、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委员会于2017年8月16日召开的2017年第47次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审核,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获得无条件通过(公司公告刊登于2017年8月17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6、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核准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796号),主要内容有:核准你公司向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50,630,965股股份、向北京睿德嘉信商贸有限公司发行39,379,639股股份、向吉林省泉阳林业局发行3,783,891股股份、向赵志华发行58,350,742股股份、向上海集虹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24,602,332股股份、向陈爱莉发行1,945,026股股份、向赵永春发行149,618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核准你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56,400万元(公司公告刊登于2017年10月14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7、截至报告披露日,本次重组之标的资产吉林森工集团泉阳泉饮品有限公司75.45%股权、苏州工业园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100%股权已完成过户(公司公告刊登于2017年10月19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三、2017年9月1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解聘刘波公司副总经理职务的议案》,公司副总经理刘波因行贿罪被刑事拘留,无法履行职责。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公司董事会决定免去公司副总经理刘波的职务。刘波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解聘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即时生效。公司已对其相关工作做了妥善安排,该事项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正常运作(公司公告刊登于2017年9月2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姜长龙

日期 2017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