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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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2017-11-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70 证券简称:厦华电子 公告编号:临2017-107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人之一(兼反诉原告);

●涉案的金额:5,881,916.06元及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判决为一审判决,尚在上诉期内,公司决定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华电子”、“公司”)于近日收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签发的民事判决书(2016)闽0213民初1491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原 告(反诉被告):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一(反诉原告):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厦门火炬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2016年7月6日收到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6)闽0213民初1491号,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原告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诉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

二、诉讼案件本诉的事实、请求及理由

(一)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尾款8,721,916.06元;

2、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延迟付款的利息至实际付款之日为止(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5月4日为1,006,064.65元)

以上两项请求合计:9,727,980.71元;

3、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二)事实与理由:

原告曾与被告一于2006年就火炬(翔安)厦华电子工业园工程签订了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因被告一付工程款起诉至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法院多次协调及双方领导支持下,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于2012年10月达成《备忘录》,约定:在财审中心依法作出财审结论并经双方确认后一周内,被告按财政版本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剩余应付工程款。同时约定,涉案工程约定保修期间,原告未按适当通知要求进行了保修导致产生维保费用,经双方确认后可在原告工程款中扣除。

2013年10月,厦门市财政审核中心出具《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工程决算审核结论书》,原被告双方以财审报告为基础通过往来函件确认:原告承建的土建工程决算合计181,179,333元,被告已支付款项为171,521,368.36元,被告目前仍有9,657,964.64元工程款尚未支付。在双方往来函件中,原告确认被告委托厦门火炬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维修整改所产生的费用共936,048.58元可在工程尾款中予以扣除。截至目前为止,被告在扣除上述费用后仍有8,721,916.06元工程款未付。

三、诉讼案件反诉的事实、请求及理由

(一)厦华电子提出的反诉请求:

1、中技集团向厦华电子交付涉案工程所有竣工图及其他竣工资料;

2、由中技集团承担诉讼费用。

(二)反诉事实与理由:

厦华电子作为本案涉案工程之代建单位,曾以自身名义与中技集团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由中技集团承建工程。完工后,中技集团拒不按约定向厦华电子交付竣工图及竣工资料,经多次催促未果,中技集团已构成违约,给厦华电子的交付使用及办理产权证等事宜造成了重大影响,故提出上述请求。

四、诉讼的判决情况: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1、厦门华侨电子股份公司、厦门火炬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881,916.06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1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至款项实际执行之日止;

2、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交付其承建的火炬(翔安)厦华电子工业园食堂工程、生产调度楼、整机装配厂房工程、产品齐套厂房、包装厂房、轻型注塑厂房工程的所有竣工图和竣工资料;

3、驳回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部分案件受理费79896元,减半收取计39948元,由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3008元,由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厦门火炬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6940元;反诉部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相关约定,公司仅为该工程的代建单位,而实际工程业主为厦门火炬集团有限公司。本案判决为一审判决,尚在上诉期内,公司决定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请各位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