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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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安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11-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61 证券简称:国投安信 公告编号:2017-058

国投安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2017]1289号《关于核准国投安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国投安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国投安信”)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32,978,014股,发行价格为15.0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999,999,990.14元,扣除全部发行费用人民币104,088,016.04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895,911,974.10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7年10月20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7]第ZG12243号《验资报告》确认,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设立专项账户用于募集资金管理。公司与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中泰证券”)于2017年11月1日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月坛支行、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南礼士路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10月27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国投安信与保荐机构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增加全资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本金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中泰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泰证券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中泰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中泰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硕、樊海东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保荐机构。

6、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保荐机构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国投安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