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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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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2017-11-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97 股票简称:安源煤业 编号:2017-050

公司债券代码:122381 公司债券简称:14安源债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7年2月10日,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安源煤业关于子公司江西煤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17-012号),对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煤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煤销售公司)诉丰城市纳海煤炭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城纳海)、崔明亮及曾卫国买卖合同纠纷案进行了披露。

近日,公司接到江煤销售公司通知,本案各方在法院的主持下已达成调解协议。现将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7年1月24日,江煤销售公司因与丰城纳海、崔明亮及曾卫国合同纠纷事项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昌市中院)提起诉讼。南昌市中院受理了本案。

二、诉讼案件事实及请求

(一) 本案事实

2013年3月22日,江煤销售公司与丰城纳海签订《煤炭经营合作协议》,约定双方进行煤炭经营合作,以采购北方煤炭通过长江运往本省及采购本省煤炭销往江西南方水泥公司(和信)等方式进行煤炭经营合作。江煤销售公司预付合作项目资金15000万元(其中江煤销售公司合作项目资金12000万元),丰城纳海向江煤销售公司交纳3000万元合作项目资金同时作为风险抵押金。江煤销售公司负责销售合同的签订等,丰城纳海负责请船运输等。合作期限为2013年4月1日签订本协议起至2013年12月31日。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南昌市人民法院起诉。同时还对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协议签订之初,双方都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后来,丰城纳海却占用江煤销售公司预付款不予归还。2014年3月3日,崔明亮、曾卫国向江煤销售公司承诺,愿意替丰城纳海归还所欠的全部款项。之后,丰城纳海归还了部分欠款。2016年1月26日,双方进行对账,截止2015年12月31日,丰城纳海欠江煤销售公司款项为人民币47673292.68元。2014年6月12日、2016年6月12日,被告崔明亮、曾卫国向江煤销售公司出具《担保书》,愿意对丰城纳海所欠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所有债务全部还清为止。

(二)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上列被告丰城市纳海煤炭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归还所欠原告预付款人民币47673292.68元;

2、依法判令被告丰城市纳海煤炭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资金占用费3636204.11元。2014年4月30日后按银行同期货款利息支付经济损失至所有款项还清时止(截止2016年12月31日原告经济损失为人民币6541015.83元);

3、依法判令上列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4、本案一切诉讼费由全部由上列被告承担。

三、调解情况

2017年11月2日,在南昌市中院的主持下,案件各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近日,江煤销售公司收到南昌市中院制作的民事调解书(2017)赣01民初35号:

截止2017年6月底,丰城市纳海煤炭贸易有限公司应返还江西煤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预付款47673292.68元,承担资金占用费3636204.11元(截止2014年4月30日止),承担2014年4月30日后至2016年12月31日止银行同期贷款利息6541015.83元。

(一)丰城市纳海煤炭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江西煤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款项时间安排:1、2017年11月-12月底,丰城市纳海煤炭贸易有限公司每月偿还100万元,合计偿还200万元;2、2018年1月-12月,每月偿还85万元,全年偿还1020万元;3、2019年1月-12月,每月偿还160万元,全年偿还1920万元;4、2020年偿还16273292.68元,其中:1月-11月每月偿还120万元,12月偿还3073292.68元。

(二)如丰城市纳海煤炭贸易有限公司按上述约定支付上述款项,原告江西煤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放弃上述资金占用费3636204.11元和银行同期贷款利息6541015.83元及以后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如丰城市纳海煤炭贸易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支付上述款项,则丰城市纳海煤炭贸易有限公司仍应支付给原告2016年12月底以前的资金占用费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并承担支付2017年1月起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由丰城市纳海煤炭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四)崔明亮、曾卫国对丰城市纳海煤炭贸易公司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案调解协议尚未开始履行,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