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213 证券简称:特 尔 佳 公告编号:2017-075
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提示 :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修改、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11月13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11月12日至2017年11月1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1月1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1月12日下午15:00至2017年11月13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二)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高新技术产业园特尔佳厂区一号楼二层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连松育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0,414,195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9.6185%。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30,299,593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4.7085%,经确认,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中有一位股东已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第三十五条规定: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故以现场方式投票的股东为1位,代表股数298,68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145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3人,代表股份40,115,515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9.4736%;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人,代表股份317,28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154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全部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414,1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317,2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2、《关于提高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额度及调整委托理财购买主体范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414,1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317,2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上述议案已分别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详情参见2017年9月2日、2017年10月27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7-061)、《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7-070)及相关公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何煦、余苏;
(三)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的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