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595 证券简称:东尼电子 公告编号:2017-025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年11月13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中华东路88号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沈新芳先生主持,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5人,出席5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罗斌斌出席本次会议;副总经理丁勇、李峰,财务总监钟伟琴及总经理助理陈泉强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审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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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议案名称:关于审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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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议案名称:关于审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 议案名称:关于审议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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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议案名称:关于审议增加公司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变更营业执照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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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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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其中:
议案1、2、3、4、5均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了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吴月娟持有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数670,339股,作为股权激励对象关联人,对议案1、2、3、4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沈国权、裴礼镜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为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14日
证券代码:603595 证券简称:东尼电子 公告编号:2017-026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
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确定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由于公司上市日期为2017年7月12日,故本次核查期间为2017年7月12日至2017年10月26日)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并由中登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企业持股及买卖变动证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
经核查,公司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特此报告。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