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815 股票简称:*ST厦工 公告编号:临2017-091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执行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执行申请人
●涉案金额共计:11,890,827.91元
●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近日,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7)闽0203执7960号、(2017)闽0203执7904号《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现将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1.2016年9月7日,公司向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河津市厦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津厦工”)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共计1,706.16万元,并要求杨鸿、王会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6年9月9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10月25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6-045”号公告。
2016年12月23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就公司与河津厦工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出具(2016)闽0203民初14793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7年4月25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7-035”号公告。
2.2016年11月22日,公司向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泰安市恒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安恒岳”)支付拖欠货款50.02万元。2016年11月22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12月24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6-065”号公告。
2017年7月26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就公司与泰安恒岳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出具(2016)闽0203民初18140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7年8月5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7-066”号公告。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公司与河津厦工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生效后,因河津厦工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公司于2017年11月10日向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内容如下:
1.强制河津厦工向公司支付货款11,390,653.50元及资金占用费(自2013年3月31日起暂计至2016年9月4日为5,670,906.82元,2016年9月5日起,10,151,731.77元的资金占用费按每日万分之五计至实际还款之日,1,238,921.73元的资金占用费按每日万分之二计至实际还款之日)。
2.强制河津厦工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0日正式受理公司的上述执行申请。
(二)公司与泰安恒岳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生效后,因泰安恒岳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公司于2017年11月9日向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内容如下:
1.强制泰安恒岳立即向公司支付货款500,174.4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36,612.77元(以500,174.41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自2016年11月7日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财产保全费3,131元。
2.强制泰安恒岳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本案件执行费由泰安恒岳承担。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9日正式受理公司的上述执行申请。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履行完毕,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