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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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11-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28 证券简称:露天煤业 公告编号:2017091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定于2017年11月13日召开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公告详见2017年10月26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召开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7089)。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会议召开情况如下: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11月13日(周一)下午2:30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17年11月12日下午3:00—2017年11月13日下午3:00

交易系统投票具体时间为:2017年11月13日(周一)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2.地点: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机关办公楼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何宏伟董事(半数以上董事推荐)

6.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1,070,216,46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5.481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063,480,34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5.069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6,736,12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12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8,569,92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24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833,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12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6,736,12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122%。

7.公司董事1人、监事1人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列席股东大会。

8.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070,206,9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1%;反对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560,4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91%;反对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关于锡林郭勒盟霍林河新能源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金和阿巴嘎旗绿能新能源有限公司投资建设风电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976,421,5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1.2359%;反对93,794,9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764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审议通过该议案。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560,4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91%;反对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曲凯、赵航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