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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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11-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111 股票简称:北方稀土

债券代码:143039 债券简称:17北方01

债券代码:143303 债券简称:17北方02公告编号:2017-051

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年11月13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305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受公司董事长魏栓师先生委托,并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李金玲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4人,出席2人,董事李金玲先生、王占成先生出席会议,其他董事因工作原因未能参会;

2、公司在任监事6人,出席4人,监事邢斌先生、齐广和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参会;

3、公司董事会秘书李金玲先生出席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与关联方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重新签订〈稀土精矿供应合同〉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上述持股5%以下股东的表决数据,不包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表决结果;

2、上述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法人股东包钢(集团)公司持有的1,413,861,219股股份回避了对议案的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弘、付明月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数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