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572 证券简称:康恩贝 公告编号:2017-059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年11月13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杭州市滨江区滨康路568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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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胡季强因公事在外,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王如伟董事主持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4人,董事长胡季强、副董事长张伟良、董事余斌、董事史录文、独立董事徐冬根因出差在外未能参加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监事吴仲时、杨金龙因出差在外未能参加本次会议;
3、 董事会秘书杨俊德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延长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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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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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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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不适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律师:黄勇、黄夕晖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大会经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黄勇、黄夕晖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