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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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11-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780 证券简称:*ST平能 公告编号:2017-041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7年11月17日(星期五)14:00召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17年11月16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15:00,结束时间为2017年11月17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15:00;

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17年11月17日9:30~11:30和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哈河街平庄能源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长徐晓惠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31人,代表股份数为660,101,99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5.0792%。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30人,代表股份数为624,953,38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1.613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1人,代表股份数35,148,60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65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30人,代表股份数为37,154,70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631%。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29人,代表股份数为2,006,10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97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1人,代表股份数35,148,60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653%。

3.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各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平庄能源与平庄煤业签订《产能置换指标及职工安置合作协议书》的议案。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本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其回避表决,与此同时,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未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因此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2.关于向关联方转让关闭退出产能指标关联交易的议案。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本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其回避表决,与此同时,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未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因此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3.关于公司与国电财务有限公司重新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本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其回避表决,与此同时,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未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因此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4.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本议案以特别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因此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5.关于选举张光宇先生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因此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经世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单润泽、赵亚庆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的召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全文见经世律师事务所对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世律师事务所对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11月17日